“我们一直等着这一天,真是大快人心!”2018年4月,在得知本村村“两委”原班子成员因贪污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新崤村的村民们拍手称快。(5月14日《中国纪检》)
新崤村村“两委”成员(其中一名为齐慧的非党员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私分宅基地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梅花镇修义村村委会副主任何某(非党员)为其孙儿办“三朝酒”,违规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并收受礼金。从中可以看出如今不是党员的村干部违法乱纪同样也受到相应的追责惩处。
以前,个别村干部认为自己不是党员,不受党规党纪的约束和监督,有的在村里的工程承包、五保和低保的审批等工作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有的利用公款吃喝玩乐,甚至还有的贪污、骗取林业、农业等方面的补贴款。基层非党员村干部的“微腐败”,影响很大:其一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其二造成群众上访,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其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可见,“村官”虽小,一旦腐化堕落,其危害性极大,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管漏洞将得到有效修复,不管是否为中共党员,不管手中权力大小,只要是掌握着管村治村的权力,行使的是公权力,就要和千千万万党员干部一样,都在监察范围之内,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都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一旦触犯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既然是一名村干部,不管政治身份是党员还是群众,既然有权就不能任性,就应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规定,触犯纪律红线一样受追责。
因此,“非党员”不是村干部违法乱纪的“理由”,都需在法纪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履职。
来源:荆楚网
作者: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