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民陈先生向一家车行订购了一辆轿车,通过微信聊天同意了车行发来的《车辆订购确认书》,并交了5万元定金。之后,陈先生以该车是“二手车”为由拒绝提车,但拿不出该说法的证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买卖合同已成立,且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为二手车,因此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车行有权没收陈先生所交的定金5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按陈先生的说法,他作为消费者,对于要购买的车辆有全面的知情权,而对方在买方没看到实物的情况下就卖了该车,且自己只是在微信上向车行工作人员咨询,双方并未正式订立合同,5万元只是“订金”不是“定金”,双方无法达成买卖合同,车行应退回预付款。然而,这种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微信聊天上下文理解,应视为陈先生对于《车辆订购确认书》的内容以及双方补签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了确认,陈先生的付款行为实质是在履行该订购书的内容,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陈先生怀疑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其拿不出该说法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换言之,陈先生主张涉案车辆并非新车的依据不足,车行拒绝为其换车,并无不当。在陈先生明确表示不会要车的情况下,合同不再履行,车行有权没收其定金5万元。
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或许有人并不认同,但客观地说,此判决并非胡乱裁定,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认定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手机微信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理应受合同法保护。
这样的判决也是一堂普法课,给人以提醒和警示。通过微信聊天等订立的合同,也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合同,当事人也应当依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不能当成儿戏而无理违约,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采用电子邮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软件方式订立合同,但由于缺乏实名登记制,或在实践中难以取得对方的实名登记信息,使用上述方式订立合同后,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往往存在困难。而且,由于聊天时的表达一般比较随意,故对条款含义的理解也常引发争议。
鉴于此,当事人除尽量采取纸质版协议,并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还应当对这些新式合同保持足够的警醒,不能光图一时方便或痛快而贸然出手,结果留下隐患。上述“微信购车”案件中,微信订立合同有效而买家反悔无效,就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人们应当引以为戒。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