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2018-05-10 11:08:00 来源: 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市启动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联合惩戒 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今后,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被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同时,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还可被限制担任单位高管,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近日,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采些啥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北京已归集3.3亿条

  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毛东军介绍,所谓公共信用信息就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单位)以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简称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内容。

  以自然人为例,其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良好信息则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国家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简单地说,凡做了好事善事都认为是良好信息,实际上对自然人和法人而言是一个加分项,政策的预期就是让良好信息非常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更多便利。”毛东军说。

  信用状况不良,很多活动都会受到限制,那么哪些信息属于不良信息?毛东军介绍,单位和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单位的不良信息还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

  毛东军介绍,目前北京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已归集的信息数量达到3.3亿条,其中,市区两级部门归集2.6亿条,从国家有关部门共享7000万条,这也意味着,在统一部署下,信用信息在国家层面已实现了共享。

  有啥用

  17%的“老赖”自动履行还债义务,信用良好者可享六项激励措施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北京市着力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毛东军介绍,《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或者本行业的信用状况评价标准,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对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良好或者不良等评价;三是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6项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7项惩戒措施,并明确建立全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区域合作共建机制。

  比如,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性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按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北京市44个部门共同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等13个重要领域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32.6万家企业采取了限制从事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任职资格等18项惩戒措施,累计限制任职资格4724人次,已经累计将156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14.3万人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实施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等惩戒措施。在全市联合惩戒机制的威慑下,17%的“老赖”自动履行还债义务,近50%的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补缴了税款。

  另一方面,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可以获得种种便利,比如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815户纳税信用A级企业与银行实现了对接,获得贷款42.8亿元。”毛东军介绍。

  咋保护

  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查询他人信息的,应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

  为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自古以来政府都普遍采用的做法。一方面为了满足社会管理之目的,应当获得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也需要约束,不过分利用技术手段和国家机器干预私人生活,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等方面的权力和能力加以规制和约束。

  按照《管理办法》,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由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集,并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由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归集,并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隐私问题如何得到妥善解决?毛东军介绍,《管理办法》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界定,首先在信息归集方面,其对象是与自然人和法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数据和资料,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其次在归集手段上,《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最后,《管理办法》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下一步北京市将进一步把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落实到位,让全社会的法人和各个自然人能够在联合惩戒的约束下,自觉树立诚信意识,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本报记者 贺 勇

责编:叶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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