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安桂琴接到村民黄某打来的电话。对方告诉她,2月26日晚10点23分,自己在电视上看见他们出现在沈阳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一个名为“今日执行·老赖曝光台”节目中。安桂琴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电视上公布的这笔款项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早于2017年3月15日执行完了。他们想讨个说法。今年2月29日至3月5日,安桂琴先后找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广播电视台,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4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当事人已经按法律文书执行了,怎么还成了“老赖”?而且还在电视上曝光,这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莫大的冤枉。更让当事人不理解的是,当他们找到相关法院和电视台投诉时,却是“投诉无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即便是当事人此前被列入“老赖”失信人员名单,但在“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说,要从“老赖”失信人员中将当事人的名字删除。
而上述这起案件当事人在已经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近一年,仍然“被老赖”,且还“投诉无门”,这无非三个问题:一是法院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错误地将不该列为“老赖”的当事人列入了“老赖”名单;二是法院在公布“老赖”失信人员名单时没有一套有效的审查程序,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三是法院还没有建立起“被老赖”问题发生后如何进行纠错的机制。
随着“老赖”——失信人员惩戒范围的扩大,惩戒力度的强化,如何及时纠正“被老赖”是我们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问题,绝不能让“被老赖”的当事人投诉无门,更不能对“被老赖”这样的题推萎搪塞拖延。从某种意义上讲,惩戒“老赖”是严格执法的需要,那么,纠正“被老赖”无疑也是严格执法的体现。
来源:荆楚网
作者:易楚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