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普陀检察院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直播平台女粉丝为“打赏”主播违法挪用巨额公司钱款,最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0日澎湃新闻)
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南抖音,北快手,王者农药遍地走。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在“互联网+”的浪潮中,网络直播成为热门,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所得的礼物可以直接变现,“打赏”俨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
五花八门的视频令人大开眼界,在乐呵呵刷手机中度过睡前的时光。不论是以猎奇、趣味、搞怪为吸睛点的平民化生活化路线主播,还是以听觉、视觉、情绪为触发源的新潮化个性化路线主播,最终的目的都是吸引眼球,以获得“打赏”。
但这样的模式,如果监管不到位,势必会埋下隐患。此次曝光的挪用公款用来巨额打赏事件,事实上已存在很久。而针对“打赏”乱象,网络直播平台出奇一致地选择集体三缄其口。原因不难猜测,但是如果网络直播平台很短视地只在意当前的经济效益,而置平台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不仅可能会使平台陷入纠纷诉讼中,更会引发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平台的商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有人说,快手像一面照妖镜,让社会现出了原型。虽然有夸大的成分,但的确让我们看到现实世界的“软肋”。女主播虽归还了300万元的打赏,但已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和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虽然可以事后补救,但“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要规制乃至预防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想要规制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必须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这种界限是法定的界限,也是道德的界限,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包括公序良俗等,避免在直播时做出消费诱导的行为。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分发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纳入失信主播“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其次,平台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只有以严格的监管重申互联网的规则、以更高的标准定义产品的价值,这样的企业才能走出一味追求利润的误区、真正赢得市场尊重。
在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丛生,网络消费乱象只是冰山一角。为了让“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把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就显得尤为必要,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观看者都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在这里提醒大家:追星需理智,为喜欢的主播打赏应控制在自己经济能力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切勿盲目打赏,做出非理性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