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报告提到了两件民事案子——“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3月10日,周强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判决得很好。
相比较最高法院报告中提到的大案要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均属于诉争标的不大的民事纠纷。但这些“小案”也体现出司法机关面对万众瞩目、纠葛复杂、关乎社会风气善恶案件时的定力与担当。
纵观这两个案件,电梯等公共场所早已禁止吸烟,这为很多烟民明知;肇事逃逸则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因此,劝阻吸烟,追赶逃逸者,显然是每一个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天然权利和道德义务。这是人们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而非侵犯他人权益。现实中,劝阻他人插队、劝阻他人闯红灯,喝止小偷小摸,制止违法犯罪类似仗义执言的行为非常多。如果发生死亡结果,便给仗义执言或见义勇为者“摊上”一点责任,将产生极坏的负面导向,让人们面对身边的不良现象时“理性”地沉默不语。长此以往,会让正直的人畏畏缩缩,没有底气,让社会风气愈加败坏,形成人人自危的无序、丛林局面。
正是从这方面讲,最高法院报告中提到的两个“小案”的影响力一点都不小。要知道,司法裁判不仅调整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新的规范、新的是非对错标准。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以相关司法裁判为标尺来衡量、评估、预判行为风险和利益得失。即司法裁判不仅限于案件本身,还意味着司法机关决定要确立什么样的是非观,社会成员将遵循什么样的是非观。(史洪举)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