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38岁的江苏泰兴男子周明已在床上躺了近一个月,满脸憔悴。交谈时,他一根接着一根地抽烟,烟灰缸里塞满了烟头。1月5日,他9岁的儿子航航(化名)因弄丢手机、撒谎,遭到妻子陈荣(化名)几个小时的毒打。1月6日凌晨,航航的生命体征消失。目前,陈荣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又是一起“棍棒教育”引发的惨剧。但从舆论的反应看,仍旧有很多网友,赞成“棍棒教育”,认为教育孩子还是要打,不打不成器,这位母亲只是下手重了。这是“棍棒教育”存在的社会土壤。要治理家庭教育中的这一顽疾,一方面需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力度,切实建立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教育,让每个家长(监护人)有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并分别对学校和家庭提出具体要求。
总体看来,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了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共识,对于教师体罚学生,家长与社会舆论都一致反对,这也已经被作为“师德红线”,可对于家长体罚孩子,社会却没有达成共识,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表述有一定关系。因为该法虽然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但对家长和学校的要求有所不同——对学校教师是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对家长则是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从保护未成年角度,消除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变相体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用具体的条文进一步明确家长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孩子。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和家长体罚孩子,我国社会的看法也有很大差别,目前,虽然也有家长意识到体罚孩子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对,但不少家长还有“怎么教育孩子,是我自己的事”的观念,把孩子视为“私人财产”,而周围社区居民也有不少人认同这一观念——邻居怎么打孩子,那是他们家的私事。孩子被父母殴打,周围的邻居可能会说一两句,可是很少会报警,而就是报警,赶到的警察也最多对父母批评教育一下。
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一些发达国家,情况将大不一样。比如在加拿大,只要看到有人打小孩,周围的人肯定会马上报警,警察赶到后会立即将孩子带走,随后会对打孩子的父母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为父母已经不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人责任,将剥夺监护人资格。
加拿大实行儿童国家监护制度,孩子一出生,就会有政府提供的牛奶金,享受免费医疗和教育,因此,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毫无制度障碍,我国近年来也提出要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可是,由于没有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就是明知父母不合格,孩子被其继续监护,有很大的风险,但还是继续由其监护。
我国也有必要探索实施儿童国家监护制度,这有助于传播一种新理念:父母和孩子之间是成年公民和未成年公民的关系,彼此是独立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父母只是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履行监护责任。
在建立和实施这样的制度之前,我国学校、社区应当针对家长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教育。有一些家长把体罚孩子和惩戒学生混为一谈,一提不能体罚孩子,就反问“孩子就不能批评吗?犯错也不惩罚吗?”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当然要批评,以及适当的惩戒,但批评、惩戒不是打骂,要以尊重孩子人格,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面对一再发生的类似悲剧,亟须针对家庭教育的误区,对家长进行正确的教育理念引导和方法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