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不少市民选择在酒店预订年夜饭。记者1月25日走访成都多家酒楼、饭店发现,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有些商家还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超时消费还要收取超时费。(1月28日中新网)
除夕之夜,一家人团聚在一起吃年夜饭,其乐融融。然而,成都一些酒楼、饭店对预定火爆的年夜饭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附加规定,超时消费就要额外收取超时费,确实让人如鲠在喉。笔者认为,这种功利性质的“限时消费”霸王规定,不仅让人吃年饭有“赶任务”的感觉,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喜庆的年味,也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应属于一种变相宰客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敦促商家取消“任性”规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前大年除夕夜,人们大都在家里自己操办一桌丰盛的年夜饭,非常之辛劳。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到酒楼、饭店吃年夜饭,一方面,让忙碌一年的自己停一下,不再为准备年夜饭而辛苦;另一方面,又省去了饭后清理、打扫的时间,可谓在大年夜彻底“解放”自己,以轻松愉悦的心情迎接农历新年的到来。如今,在酒楼、饭店吃年夜饭成一种社会新风尚,常常导致预定年夜饭“一桌难求”的现象。成都一些商家作出“1.5小时内”必须吃完年夜饭的规定,无非是为了在除夕这一天提高餐桌的利用率,尽可能多地在除夕当天招待吃年夜饭的消费者,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殊不知,对消费者吃年夜饭时间的限制,却有违欢欢喜喜过大年的风俗习惯,吃年夜饭时品品佳肴、聊聊家常、畅想未来,如果不是有什么急事或其他安排,一般需要的时间都不会短,而“1.5小时内”的限时,很可能让吃年夜饭的一家人意犹未尽,也冲淡了过年的喜庆气氛,让人感到不痛快。为了能够尽兴,相信此时大部分消费者都不在乎时间的长短,而超时就要另外收取超时费,确实可以看作是一种“乘人之危”的变相宰客行为。
商家对此或许感到很委屈,别人放假休息享受合家团圆之乐,他们却在加班加点为消费者忙碌着,于是认为除夕“限时消费”多赚点加班的钱并不为过,如果消费者不认可“限时年夜饭”,可以选择“不限时”的商家。然而,当许多商家都“统一”规定了“年夜饭限时消费”,而且在“一桌难求”的现实情况下,还有多少消费者能有选择的余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由此可见,“限时消费”是商家单方面设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而“超时收费”又涉嫌强制交易。因此,假期加班等都不是商家违规违法的理由,应该立即叫停年夜饭“限时消费”的违法规定。
其实,商家在除夕等特殊节假日适当提高饭菜的价格或服务等价格,只要是明码标价,一般情况下也无可厚非,但商家不能“任性”作出一些违规违法的霸王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但愿成都一些酒楼、饭店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取消年夜饭“限时消费”。当地工商、消协等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管理和督查的力度,以杜绝类似的变相宰客行为,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