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下午,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泉中队官兵前往界首市执行任务途中,遭一辆牌照为豫JLB979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阻挡。事后,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无论消防鸣笛还是喊话,车主就是不让路,全程车主在打电话。界首市公安局12月4日证实,驾驶“五菱宏光”阻挡执行任务消防车的王某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日、共罚款550元、驾驶证记2分的处罚。(12月4日澎湃新闻)
救火救灾十万火急,耽搁了时间,就可能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司机王某某竟然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置若罔闻,就是不让路,还全程在车上打电话,其拒不避让急救车辆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8日等处罚是咎由自取。这起典型违法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也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传,能警示其他有类似违法行为的人,不要再以身试法步其后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有关规定,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避让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正在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目前已成为大多数司机和行人的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极少数司机和行人,拒不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因这一类违法人员经常未受到任何的处罚,或处罚相对较轻,起不到多大的警戒作用。而坏的示范得不到有效遏制,就有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类似阻挡急救车辆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有必要,警方对违法司机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等严厉的处罚,起到让违法者感到“痛”的警戒作用,“牢狱之灾”能让其长记性,下次恐怕再也不敢做出此类违法行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车辆、超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依法处200元罚款,记3分。可见,警方对司机王某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并非“胡乱”作为或涉嫌报复而加重了处罚。
这起典型的违法案例,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和网络上的快速传播,能让更多的人知晓阻碍急救车辆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无疑是一次很有效果的法治宣传教育,将警示广大司机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到消防车、救护车等急救车辆时应该及时避让,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车辆能一路畅通无阻,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急救现场,以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尽可能少受一些损失。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