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孩子谁来带?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这一难题。从今年6月初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推出男方共同育儿假以来,这一地方立法就备受社会关注。11月28日,该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对男性共同育儿假、女性孕期假等等都列出了专门条款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还不小。(11月29日《扬子晚报》)
江苏地方立法在全国率先提出“共同育儿假”,首推男性育儿假,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倡导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共同养育子女。这对于新婚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可是笔者却觉得,在现实语境下,男性育儿假难逃成为“纸上福利”的宿命。
报道中提到,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与6月初征求意见时相比,这一条款是有改动的:从普遍性的假期变成了“鼓励”执行,从不少于15天减少到了不少于5天。“鼓励”二字让原本刚性的地方法规立马疲软下来,之所以作这样的调整,“主要原因,还是考虑到企业用工成本以及条款的实际操作性,毕竟放带薪假,企业成本肯定要增加。”
地方法规成“纸上福利”的案例屡见不鲜。两个现成的例子摆在这里:一是湖北、宁夏等10多个省市早就出台地方法规,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不少地方还强调带薪休假,可是这些地方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遭遇落实难的尴尬;二是早在2007年广东就颁布实施高温津贴,可是去年7月6日《广州日报》披露,尽管有关部门年年发通知,可调查显示,仅有6%的人拿过高温津贴。
据笔者研究,类似男性育儿假、痛经假、高温津贴之类的职工福利,在人浮于事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财大气粗的大型国企执行起来没有什么难度,可到了一个萝卜一个坑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初为人父的职工怕是连申请福利的勇气也没有。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而言,国家法定假日都可以要求职工正常上班,地方法规中“鼓励”实行的那些假日无疑就成了职工可望而不可及的“纸上福利”了。
要想让男性育儿假真正落地生根,立法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休假制度,出台更为详实的执行细则。唯有如此才能让男性育儿假从纸上文件走到现实中来,成为广大职工真正享受到的现实“福利”。
稿源:荆楚网
作者: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