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9时许,来自浙江台州65岁的徐某某在昆明海埂大坝给海鸥喂食的过程中,趁机抓住一只海鸥,用来与自己和女儿合影,没想到照片还没拍完,就被海埂大坝滇维保安公司的巡逻队员发现并制止。幸好海鸥没什么大碍,脱离束缚后便展翅离开了。经民警初步调查,徐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海鸥,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因情节较轻,按照红嘴鸥价值的一倍计算,对其罚款625元。(11月17日澎湃新闻网)
此新闻一经曝光,击掌叫好者有之,但为其鸣不平的也不少。他们认为,徐某某抓海鸥并非要带走,不过为合个影而已,至于要罚这么多吗?事实上,在很多游客能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的景区,对类似事情向来都是劝导为主,大不了象征性罚点款,似这般逗硬的处罚,确实很少见,难怪有如此多的网友感到难以理解了。
那么,徐某某抓海鸥合影被罚625元,到底冤不冤?不妨来看看相关的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如此看来,当地警方对徐某某所处的2倍罚款并不过分,而是属于从宽处置了。
诚然,徐某某抓海鸥的目的只是为合影,与那些欲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有一定区别。但正因为这样,徐某某才仅仅被课以较低罚款,而并没有受到重罚乃至行政拘留等更严厉的处分。要知道,按照昆明市政府发布的《保护红嘴鸥通告》,伤害海鸥或捕捉及非法买卖将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捕猎海鸥超过20只,就构成刑事犯罪,还将被立案调查处理。其实,徐某某倒是应该感谢景区保安的适时制止。倘若时间一长,因海鸥挣扎受伤,那其后果就不堪想象了。
绝大多数网友之所以对当地警方的逗硬作法赞叹有加,还在于,非如此不足以有效制止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仅以海鸥为例,近年来可以说虐鸥事件频发:2013年12月2日,同样在海埂大坝,两名年轻女子用身体做掩护,将抓到的海鸥装入纸袋带离;2014年12月16日,在草海大坝,一名戴墨镜的男子在抓海鸥的过程中,导致海鸥翅膀折断。此外,近年来游客强抓海鸥拍照的新闻更是不绝于耳。
如此种种,不出重拳整治显然不行。事实上,虐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景区基于人力物力限制,并没有将监管落到实处,导致相关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倘若每一处景区都能做到有法必依、令出必行,相信以身试法的人一定会大大减少。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甫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