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波
《人民日报》( 2017年11月02日 10 版)
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一部“发展中的法”,紧密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电子商务,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延伸拓展性
随着“双11”临近,周围小伙伴们的购物车都提前塞得满满当当。可以预见,这又将是一个大家疯狂“剁手”、商家盆满钵满的狂欢日。
这些年,网购的发展一日千里。有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超过5.3万亿元,同比增长近4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
然而,飞速发展的背后,却是电子商务市场野蛮生长的残酷现实。一方面消费者屡屡遭遇假冒伪劣、价格虚标、支付陷阱,还面临着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法律维权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商家也被“租衣客”“职业差评师”,甚至是网络黑客等搅扰得不胜其烦。这种种问题,直指法律规范的缺失、缺位。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协调规范。尽管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陆续出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但缺少了顶层设计、统筹考虑、体系建设,这些努力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这让人们看到了法治的曙光。相较于一审,二审草案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着墨更多、力度更大。无论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还是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无论是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还是对电子支付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处处修改都针对着实际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为更好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工具。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指日可期,不过,我们更应注意到,当今电子商务发展之迅猛,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制定、修改的速度。电子商务法更应该是一部“发展中的法”,紧密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电子商务,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延伸拓展性,如此才能真正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不可动摇的定海神针。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