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一些网约车公司,应用了“司乘互评机制”,除却乘客评价司机外,司机也可以给乘客打分甚至“差评”,或将影响乘客约车,星级高乘客或会优先打到车。
也就是说,网约车行业推出了司机对乘客的评价,而且差评还可能影响到乘客约车。笔者认为,在有效保护乘客权益的相关规则没有完善前,不宜盲目推行司机对乘客的差评权,否则就有可能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对商品进行评价,并参考商品总体评分,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判断和选择。相应的,经营者也必须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这体现在:其一,消费者可以挑选经营者和商品;其二,凡是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和体验所作出的评价,都应予以尊重,哪怕这种评价是过激的和负面的。如果是明显的侮辱、诽谤,商家可以保留法律追究途径。否则,电商平台则应真实、客观地展示消费者的评价。
网约车行业的“司乘互评机制”无疑变相地侵害着消费者的上述权利。据报道,很多乘客并不知道网约车主能做出差评,甚至可能影响到约车,说明乘客的真情知悉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很难约到网约车,却不知道是因为何原因被哪位司机打了差评,更不知道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自己蒙在鼓里,这不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待遇。而且假如乘客知道存在互评机制,则可能心存顾虑,不能真正自由地行使差评权。因此,“差评”就有可能异化为“好评”,消费者的监督权受到极大限制,甚至不复存在。
简而言之,当前的“司乘互评机制”不能变相侵犯消费自由选择权、真情知悉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即便保留司机差评权,也应重新制订规则,如采取单向盲评机制,让司机无法知道哪位乘客给自己打差评,谨防其以差评还击。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