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纳入强奸受害对象”弥补法律漏洞
2017-08-25 09:26:00 来源: 长江网

8月14日,陕西一男大学生因强制猥亵同校男生获刑二年;日前,一男性青年作家网上自曝遭同性性侵……近期频繁曝光的男性遭性侵害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但目前男性被性侵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尚存争议,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将会是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8月24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男子被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目前我国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仅限于女性,并不包括男性。男性遭遇性侵只能认定为猥亵,不能认定为强奸。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使得男性遭受猥亵时同样有法可依。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即便男性被强奸,侵害人也只构成强制猥亵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也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与强奸罪三年起步最高死刑的量刑还是有较大差距的。因此,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可以弥补我国刑法的漏洞。

强奸行为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性权利是行为人自主决定进行性行为和拒绝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身权,与是与是男还是女无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时都将受害人表述为他人。这说明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应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对象只包括女性。从逻辑的角度看,这存在着明显的立法不周延问题,保护的范围有些欠缺。因此,我国应尽快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以弥补我国刑法的这一不足。

如何在刑法中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社会各界对此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如有人认为应该将我国刑法强奸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但目前我国只将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这可能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强奸男性的接受程度,是一种循序渐进的做法,当然,民众希望我国在时机成熟时,尽早把刑法强奸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使男性的性权利同女性一样得到保护。

当然也可以将强奸男性作为一条单独列出。这样不仅有利于针对不同的男性被害人,设置不同的强奸罪构成条件。而且有利于针对强奸男性的行为设置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到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可以考虑在刑罚轻重上对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作一些区分。如:可以考虑规定强奸男性的法定量刑的设置适当轻于强奸女性,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不管怎么样,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受害对象是当务之急,具体如何设置可以让社会各界讨论。一旦男性纳入强奸罪受害对象,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漏洞,而且可以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从而真正实现各种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作者:胡建兵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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