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底开始,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六名大学生以及家长、学校寄来的一封封“求情书”。这六名贫困生大多在校表现优秀,却因在一场自学考试中帮人替考被抓,前途顿时蒙上了阴影。考虑到这几位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鲤城区检察院柔性办案,决定对他们不起诉。(7月18日《东南早报》)
福建泉州的六名大学生在自学考试中帮人替考被抓现行,结果却出人意料地被免予起诉。笔者以为,公众且先别忙为鲤城区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叫好。
首先,不起诉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众所周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入刑成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条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此,替考入刑就像醉驾入刑一样成为法律常识。该修正案并未特别规定“家庭贫困的大学生代替他人考试的例外”,这就意味着,不管替考者是官二代富二代还是寒门学子,只要替考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贫困大学生没有任何“豁免权”。
其次,贫困不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定罪量刑的依据是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社会危害,至于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富情况,不应在司法工作者考虑的范围内。如果家庭贫困、表现优秀,替考了就可以不起诉,那流浪乞讨人员去偷去抢就有了合理性,也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前曝光的南昌跨省替考事件的“枪手”敖辉不也曾经对媒体表示“经常吃泡面”?难道其值得同情的家庭背景也成了免予起诉的挡箭牌?
也许有人会说,这六名大学生都是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又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试问,有几个替考的大学生不是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难道这样的替考学生都可以享受不起诉的特殊“待遇”?学生本人、家长、学校写的一封封“求情书”,其语言再哀婉动人,也不能说明贫困大学生替考就不算刑事犯罪。
再次,不起诉贫困生留下的是一个极坏的司法范例。鲤城区检察院决定对替考的六名大学生不起诉,不但没有让替考大学生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还会让更对的贫困大学生有样学样:帮人替考,抓不住可以小赚一笔,抓住了就打悲情牌。检察院柔性办案,或可给贫困大学生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替考不一定就入刑,只要证明家庭贫困、表现优秀,司法机关都可以网开一面。这种对失范行为的宽容,其实是对寒门学子违法犯罪的纵容,其社会危害不可小觑。
作为在校表现优秀的大学生,笔者相信他们不会无知到连“替考入刑”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替考损害的是社会公平,六名大学生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置法律风险于不顾,正所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能说明他们藐视法律,无视规则,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古人都知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道理,贫困生替考,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该起诉的就得起诉,该判刑的就得判刑,非如此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