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作为公认的人类最烂发明之一,会改变人体内环境平衡,在生理上让人对它产生依赖性,因此一直以来被世界人民深恶痛绝。然而未成年人因为家庭、教育等原因或者单纯因为好奇心,相对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毒品的毒害。但是,相对成年人,未成年人拥有更强的可塑性和受教育的余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云南省拟修订《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拟在法律层面保护涉毒学生的权利,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6月29日中国日报)
中国人厌恶毒品,这是一种民族情节。然而即使是这种被历史所铭刻的民族情节,也阻止不了受毒害者对毒品的生理依赖。未成年人涉毒,更是可悲可叹。《条例》指出:“学校不得因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而开除其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青少年戒毒需要比成年人付出更多的努力,法律保护戒毒返校学生着实令人拍手称快。但是,不允许学校开除吸毒学生,真的是在保护学生吗?
学生涉世未深,非常容易被社会上的险恶之徒利用。剥夺学校惩罚吸毒学生的权利,无疑是把学生们变成了一块肥肉扔在了险恶之徒的嘴边。我们制定一条学生吸毒不受到严重惩罚的法律,并不能防止险恶之徒把毒手伸向学生,相反因为知道法律对学生的偏袒,他们更加会用各种手段威逼利诱学生充当他们的傀儡,把学生变成涉毒行为的保护伞!在法律上给险恶之徒提供了一条可钻的空当,就会让我们对学生的保护变成了对学生的“陷害”!
惩罚向来不是目的,而是一种 “最终手段”。开除学籍,是学校能对学生拿出的最大惩罚措施,更是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祭出的“终极法宝”。不难发现,《条例》给学校的这项“终极法宝”贴上了封条。这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来说真是一件好事吗?孩子,之所以还是孩子,就是因为他们缺乏经验,缺乏自制力:知道烫的孩子才知道不能把手放在火上,知道痛的孩子才知道不能欺负路边的那条瘦狗。而部分高校学生已经脱离了未成年人的范畴,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在如今学生犯错不能打,学生调皮不能骂的大环境下,老师们已经被夺走了“戒尺”、“教鞭”。进一步降低学校教育管理的“硬度”,只会让我们对学生的保护变成过度保护,变成“偏袒”。
学生拥有受教育的权利,每个学生都有成为社会栋梁的可能。保护学生就是在保护未来,保护希望。但是,对学生的过度保护却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它不仅让保护变成了放纵,更是让本该被施加的“保护”变成了“陷害”。法律的目的是教人悔过,保护回头浪子无可厚非。但是与其思考怎么给犯错者颁发“金书铁券”,去让学校“缴械”,去“包庇”,不如去研究怎样让开除学籍这一“最终手段”的使用严格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这一“战略武器”的职能。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