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老人搭乘南航的飞机去广州,登机前为了“祈福”往A320的左发动机里扔了一把硬币一事。上海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对该乘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因其年龄已超过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6月29日观察者网)
邱姓老人以扰乱单位生产秩序,依法被判拘留5日,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邱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此结果,很多人表示不能接受,甚至觉得这是法律上的明显漏洞,让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有法不依,“无法无天”,认为法不责老是对老人违法行为的纵容。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于今年1月16日,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修改为“七十周岁以上的,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安部已经认识到了这一规定本身的问题,已经将公众合乎情理的现实质疑重视了起来,所以不仅仅是邱姓老人制造的这一事件,类似问题早已引起了相关部门兼顾法理与现实情理的考虑。其实,类似事件如篮球场小伙遭广场舞老人围殴,公交车上老人为他人不让座大打出手等,近些年来一直都是舆论各方的热议话题,治安处罚法这一规定的权威性也在一次次冲击中逐渐消解。这不免带来了一些疑问,这一规定当初形成的时候,是否缺乏合理的司法解释?是否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周全?
因此,要从判断邱姓老人拘留该不该执行的过程中,跳出个案局限,弥补立法漏洞,找出法律规定条款与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之间的差异点。立法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争议性问题出现的可能,科学论证,合理结合实际决策,用规范的司法解释,让公众能够简洁明了地读懂立法出发点,让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不再“任性”,真正地起到约束作用,避免老人一犯错就被定性“为老不尊”的尴尬,引导人们重拾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