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中组部等4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等,可以说,新规为公务员的辞职行为也套上“紧箍咒”。(5月27日,央广网)
为离任公务人员设置“冷冻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公务员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近期出台的新规,却是“老瓶装新酒”,在公务员辞职“冷冻期”的规定上更加细化、统一、明确。比如,新规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与非领导干部均需在相应的时间内“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员辞职去向的管理范畴。另外,新规要求不但要“管人”,更要管企业。对那些违规接收从业人员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将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从辞职去向的备案到辞职后的监督,新规将用更完善、更有效的制度设置一个权力“冷冻期”,防止公务员辞职后的腐败隐患。
世界那么大,总有公务员想换个跑道走走,看看不一样的风景,试试不一样的人生。这些优秀的公职人员用自己的能力换取合理的个人薪酬,也是正当的市场行为。但一般的企业管理人员都会面临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更何况那些长期身居要职、手握权力,在政界积累的巨大人脉关系的官员们。那些因为权力的集聚效应而形成的关系网和资源,并不会因为官员离开了领导岗位,就立刻散去。“人走茶不凉”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何避免这些党员干部利用权力余温,为自己“二次创业”大开方便之门,实现权力套现,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要让权力“冷”下来,关键在于抓好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要用较真和认真,合理畅通官、产、学之间的流动渠道,给不正常的“携资跳槽”热情退退烧。要进一步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情况,不但要强化监督检查,更要对外公示,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的双管齐下。还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给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套上名为制度的“笼子”,让权力的运作不能随心所欲、任性妄为,促使企业经营发展和人才引进回归靠管理、靠技术的“正道”。
长江网网评员:任评声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