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避免孩子被困车内的悲剧再度发生
2017-05-17 09:16:00 来源: 长江网

5月12日下午,在宜州市庆远镇洛岩的新村爱心幼儿园门口,一辆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的校车上,三岁半男童棋棋(化名)被发现倒在车内上,呼吸心跳丧失,后虽被急送医院抢救,仍无力回天。园长承认孩子被遗忘在车内。在宜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大院内,南国早报记者看到,这辆校车被暂扣在那里,透过车窗玻璃可以看到,副驾驶座位上丢着一本孩子的作业本。涉事校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5月16日《南国早报》)

刚入夏,就又惊闻有孩子被困车内闷死的不幸消息,真是刺痛人心!而本次惨剧不是 “一时疏忽”的爹妈导演,而是“马大哈”幼儿园校车司机酿成。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报道称,校车已在烈日下停放大半天了,孩子临死前或用头撞车窗。棋棋的母亲说,孩子裤子里有大便,头部有伤……虽然孩子家人报了警,且警方也介入并控制了司机。虽然洛岩村支书陪同庆远镇政府工作人员登门看望了棋棋的家人,并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这些都远远不能抚慰孩子家人的伤痛!

孩子在车内挣扎着慢慢死去,不敢去想象他经历了怎样一种折磨;被“遗忘”在校车内的孩子,当时是如何挣扎、哭喊、绝望,那是何等惨烈的画面,真是令人不忍去还原!近年来,因校车司机、教师甚至亲生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上而导致的悲剧在各地频频上演。然而,每一次惨剧过后,都在一段时间后被习惯性淡忘,接着就会发生另一起类似惨剧。把孩子遗忘在车内,那么校车何以成为高危杀手,引人反思。而每当悲剧发生,给出的理由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马大哈”所为。

但是,孩子被困车内闷死,怎一个“马大哈”就能了事?除了要追究学校、教育监管部门的责任外,对直接肇事者校车司机必须依法惩处。可每次对惨剧的肇事者的惩罚总是较轻。其实,委托监护人的疏忽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是否被追究刑责,取决于监护主体的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适于主观故意。因此,面对不断传来的孩子被锁车内死亡的消息,就要与时俱进地加大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虽然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上有着严格规定,但具体到“把孩子遗忘在车里”如何处理,并无相关规定。

对此,广东、河南、吉林等省就已开始采取行动,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例如,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规定,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未满12岁孩子单独留在机动车内。因此,避免孩子“被遗忘在车内”必须完善立法,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责任,特别是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更需加强。

由此,避免悲剧的发生,我们在立法方面还有很多事情可做。而怕就怕在,每当这类惨剧发生后,人们都变得麻木了,就是再“痛”也习以为常。避免孩子被锁在车内死亡,是何等重要!这背后绝不是一句“马大哈”就可以轻描淡写的。强调相关人员有爱心、责任、情怀等,这些都没有错,但是,如果内心没有一份对孩子的关爱之情,就不能再靠自律来约束,而是要靠他律,即用更严格的法律来约束,让责任的风险增大,惩罚力度加大,如此就能降低“马大哈”漠视生命的“粗心”。面对一再上演的惨剧,到了遏制其频发的时候了。

  长江网网评员:刘天放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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