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一小副校长吴钟明涉嫌违法行为”,这是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4月7日一份未公开的新闻通稿所用标题内容。知情者称,吴钟明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其涉嫌性侵未成年女生。被他涉嫌性侵的未成年女生来自琼山第一小学,该女生目前已读初一,女生读小学时已被吴钟明性侵。为了不让女生对外说出实情,吴钟明给她买了一个苹果手机,还经常发信息给她。女生家长近期看到手机里的信息后报警,4月5日,吴钟明被警方抓获。知情人称,女生目前已怀有身孕。(5月10日 中国经济网)
中学副校长竟能利用职务之便,涉嫌犯下如此罪行,简直令人出离愤怒!可以说,这是又一起学校教师或教育工作者性侵少女的恶性案件。近年来,各地曝出的此类此类性侵案件不断,尤其是中小学内性侵少女案频发,作恶者不是教师就是校长,这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不仅给受害者和家人带来巨大伤害,也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学校内部的管理者、教师等成为性侵少女的犯罪主体,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巨大漏洞。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必须让正义彰显。
然而,每当发生此类案件发生后,一套程式化的流程人人可见: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成立调查组、应急组,了解案件进展,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并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安抚工作。同时,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大会,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全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全面落实整改,防范事故再次发生。如果定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受到法律的惩罚。遗憾的是,没过多久就会再次听到惨案的发生……
性侵少女需要严打与防范并举,这已成共识。但是,如何防范就需要更细致的操作。学校内的“禽兽”增多,不仅说明某些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个人修养、法制意识上的严重欠缺,同时暴露出教育主管部门平时疏于管理,对职业道德考察等存在严重漏洞。保护未成年权益的防护链条环环失守,令人痛心的同时,必须反思原来的管理方式上的问题。就拿此案来说,这位副校长多次强奸该少女,且据称“女生读小学时已被吴钟明性侵”。如果属实,为何该女生遭侵害能延续这么长时间?那些保护学生的措施和对学校管理者的监督,完全成了摆设。
我国《刑罚》对性侵未成年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其中第236条明确,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司法实践中,对强奸少女案的罪犯,一般只判处3到10年。就拿本案来说,这位禽兽副校长并不能满足其中(二)、(三)、(四)的条件。即便是在(一)和(五)中,他实施的犯罪也仅是属于模糊的“情节恶劣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两项。也就是说,多次残害少女致其怀孕的,究竟该如何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利用手中的权利,身为教育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残害少女的,是不是也该与其他犯有此类罪行的人一样处罚,就有值得探讨之处。
少女在校被成人教师或教育工作者性侵,已引起公愤。为此,在切实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性侵意识的同时,必须在严打上更加用力。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恶劣行为一定不能手软,必须严惩不贷。
长江网网评员:刘天放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