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案件。老家在外省的老陈年近七旬,来广州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遭到子女的拒绝。难以调和的矛盾,横亘在老父亲和儿女之间。该案近日经越秀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子女们每人每年探望老父亲一次。而子女们能否依判决去探望父亲,还是未知数。(5月1日《信息时报》)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迁徙和外出工作变得越来越容易,但有时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却成了一些老人的奢望。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然而现实中,子女不回家的家庭却各有各的问题。
新闻中老人早年夫妻离异,三个子女全部随母亲。他本人有退休金,为赡养费、住房多次起诉子女,把本来淡化的感情更加恶化了。尽管依法子女有义务探望父亲,但建立在法律强制基础上的“常回家看看”,注定难以兑现。即使千里之外的子女一年回家探望一次,见面又如何?双方心情又如何?如果我是这位年长的父亲,与其子女回家不如不回家。父子感情恶化下的探望,热战也好,冷战也好,只会为老人增添烦恼,不会益寿延年,反会折寿短年。
“子女常回家看看”最佳引力建立在情感之上。义务还需孝道助,父爱子,子念父,远在他乡的孝子,不仅会时刻挂念慈父母,而且会用现代通讯工具常语音、常视频,问寒问暖,知冷知热。逢年过节,千里迢迢回乡探双亲。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会常回家看看。广告中的老人生病住院,怕牵累子女,都以健康瞒着子女,这比强制子女回家胜过百倍。
我们常说,对守纪律的人纪律没有作用。对孝顺的子女,法律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同样没有作用。而对不孝顺的子女,法律强制得来的“常回家看看”,没有丝毫情感交流,冷冰冰,无言的结局,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建立在义务、法律、孝道基础上的“常回家看看”,唯有孝道为上,深藏在心底的孝心才是“常回家看看”的永动力。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孙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