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深圳宝岗派出所抓获一起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事件。事发当日20:30左右,在上雪科技园附近,ofo运维工作人员发现一名中年女子骑着改装后的小黄车。该运维工作人员根据车铃和车身初步辨认出来是自己公司的车,并通过车身“ofo”的钢印最终确认。运维人员随即到宝岗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嫌疑人带到派出所。涉事女子对改装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最后警方以盗窃罪,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南方都市报 4月28日)
近来,恶意使用共享单车的现象愈来愈普遍,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有的共享单车被加上了私锁,成了“个人物品”。有的共享单车遭到恶意破坏,不是座椅被人拆走就是车上的二维码被人刮花。更令人愤怒的是,前不久在网上还掀起了一股“把共享单车扔进湖里”的不良风潮,不少无知“网红”,把这样的行为当成炫耀的资本,互相攀比......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也难怪相关执法部门会重拳出击,严厉地处罚这样的违法行为。
当然,公道自在人心,许多热心群众积极向单车公司举报这些不良行为,也通过不同的舆论途径进行谴责。可以说,社会上的“正能量”在遏制恶意用车这件事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约束和基于道德层面的呼吁固然有效,然而笔者认为,要想根本上解决恶意使用共享单车的问题,最首要的任务,应是物权观念的普及。
共享单车作为近年来的一个新兴事物,具有投入数量大、分布范围广、监控程度弱、租赁门槛低等特点。一辆共享单车,不是放在租车公司里,而是放在开放的大街上,旁边也无专门的工作人员看管。用户只需掏出手机对着二维码轻轻一扫,缴纳少量的押金,便可自由骑行。这种自由程度极高的租赁方式,常常使人们忽略这些共享单车其实是租车企业的私有财物。甚至人们会在潜意识层面产生一些错觉,认为这些共享单车是“无主之物”,而租金的缴纳更是强化了自身对于单车“所有权”的认同感,久而久之,一些“私锁”便挂了上去。
人们的这种对于单车物权的不明晰,更是会助长一些不文明行为。由于人们容易忽视共享单车其实是企业或者公共的财产,以为这只是放在路边的一个“便利之物”,便会在价值认同上予以轻视。而这一轻视,对于一些“闲人”而说,便是犯错成本的降低,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共享单车“缺胳膊少腿”或是被“弃之河内”了。
之所以强调明晰物权的作用,是因为一旦我们认识到了一个事物的物权归属,便会爱惜这个事物,以规避因损坏带来的责任风险。举一些简单的例子:很少会有人随意损坏图书馆的书,因为如有破损便要照价赔偿;房东往往会和租客“约法三章”,租客自然也不会自找麻烦;人们远行旅游常常选择租一辆小轿车,从来不会有人会因为取乐而把车开进河里
深圳宝岗派出所这次之所以将该女子以“盗窃罪”论处,正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财物保护的内容,但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不断完善和执行有关共享单车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该开展关于共享单车物权的宣传工作,让公众了解到损坏共享单车其实就是损坏公私财物。公众对于法律红线的认知一旦明晰,相信各种恶意行为的实行动机将大大减弱。
遏制共享单车的恶意使用,不是一个孤立的行动,它需要我们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明法;租车公司要明确自己对单车的所有权;社会公众也要遵守游戏规则,尊重共享单车企业的物权,体现出足够的市民素质。同样,它也不是一个一元的过程,法律约束、道德呼吁双管齐下,“物权观念明晰”了,才会遏制住一些不守规矩人的欲念,才会使共享单车真正实现完美的共享!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鲁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