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虽然总体上仍是报告14项内容,但更突出“家事、家产情况”,比如要求申报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而从中纪委的有关通报中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至少9名省部级官员被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比如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等。在全国范围内,因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而被处理的干部多达13万人。(人民政协网 4月21日)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做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重要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一项预防性制度。能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品格的一块“试金石”,是检验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对国家忠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忠诚的重要标志。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个人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十八大以来因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而被处理的13万名干部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不过,从相关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之后,各地的集中核查比例均在10%左右,只是对拟提拔使用和拟列入后备的干部进行逐一核查。虽然中央文件要求对隐瞒个人事项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但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处理只是取消了“提拔”或“后备”资格。
我们也不能否认,严格执行“凡提必核”“凡备必核”的核查制度,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干部取消“提拔”或“后备”资格,可以有效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的发生,这样的处理也不能说是不严厉。但如果对瞒报个人事项的干部仅止步于“不提拔”或者“不后备”,只不过是执行了一个“最低标准”,不可能从根本上打消个别干部的侥幸心理,尤其是对那些已经“提拔无望”或者“不可能再有提拔机会”的干部来说,还可能留下腐败的漏洞。
所以,对那些隐瞒个人事项的干部,仅仅取消“提拔”或“后备”资格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调查清楚这些官员隐瞒个人事项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对领导报告的个人事项,各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满足于10%的抽查比例和“凡提必核”“凡备必核”制度的执行,而应该建立健全有关职责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进行日常检查、跟踪监控,并适时公布哪些干部报告的事项真实可信,哪些干部报告的事项有所隐瞒;另一方面,对那些隐瞒个人事项的干部,不妨采取“先停职、再深查”的组织手段,对其隐瞒的事项进行彻底查究,查清隐瞒事项背后的“真情况”“真问题”,并依据党规党纪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对隐瞒个人事项的领导干部,仅免于“提拔”“后备”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通过个人报告和组织核查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敬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特殊性和肩负的责任感,从而在报告个人事项时,既不“遮掩修饰”,也不“美容瘦身”,真正将自己的“真容”如实的、完整的、全面的展现于组织和群众面前。
长江网网评员:肖怀中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