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农民因为挖了“野草”而获刑的事件引发了热议。事件的主人公,秦运换,因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了三株野生蕙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3000元。
事情发生后,舆情一度反转。起初,国家林业局回应蕙兰并非重点保护植物,引发了各方对这次判决合理性的怀疑。然而两天前,《环球时报》却发声表示找到了判刑的依据,原来早在200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写到蕙兰在河南省的重点保护范围内。
诚然,河南省对植物保护的法规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不禁要问:为什么这条发布了将近15年的规定还需要一个媒体人费劲调查后才能挖出?为什么卢氏县有那么多因挖兰草获刑的先例但本案的主人公却毫不知情?案件中发现秦运换偷挖兰草并送他们去警察局的人又是谁?这样随意的执法方式又如何保护当地的蕙兰?
不否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但在这里必须说:我们的观念该变变了,立法离有效保护植物还有很远。
法律最基本的一个作用就是明示,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在本案中,当地的司法机构存在着明显的普法失职。当全社会都在关注这件事情时,这条法规的“隐藏”之深令人咋舌。保护蕙兰防止盗挖倒卖固然是好的,但是一条几乎只有司法机关知道的法规只能演化成一场可悲的“自嗨”。
更何况,作为野生蕙兰生长地,当地政府早就该向当地居民普及蕙兰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生活在卢氏县却不明白蕙兰是什么、长什么样、应该如何保护的人,肯定不止秦运换一个。相比之下,福建省德化县保护红豆杉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德化县委任了专门的林业监察联络员,借助网络新媒体向居民普及红豆杉知识,拍摄微电影《红豆杉之恋》在当地电视台播出辅助宣传。面对砍伐红豆杉的犯罪行为,德化居民已经能主动向检方举报,帮助当地政府及时制止砍伐行为。
法律主要发挥事后处理的作用,从思想上转变群众对重点保护植物的认识才是保护这些植物的治本之法。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殷若冰(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