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予:愿渗坑偷排被拘能起到“蝴蝶效应”
2017-03-28 18:1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北京市环保局27日发布称,近日,北京环保、公安部门联合突击检查,发现位于大兴区的一家洗衣厂利用渗坑偷排废水,该厂老板凌某被大兴区警方行政拘留。(3月27日新华社)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其大意为:社会不担心没有法令,而是担心没有坚决执行的法令。当然,法律的现实意义在于塑造和规范相应群体的行为,那么处罚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保障。在本次利用渗坑偷排废水的事件中,相关部门能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对辖区内洗衣厂处以5万元罚款,并初步判断该企业偷排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要件,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着实值得一赞。这也让笔者不由想到早前一篇关于“企业环保数据造假仍屡禁不止,被处罚缺乏‘痛感’”的新闻,还真是希望渗坑偷排被拘能起到“蝴蝶效应”。

说到违规排污,应该是历久弥新的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也不乏什么环保风暴接二连三、环保法规指令频频出台。然而,现实是像此类偷排事件仍旧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不争事实,也才有了众多排污者蔑视处罚、肆意排放,执法者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有了他日的水污染旧账未清,如今又添新账的恶性循环;有了节能减排三令五申、有关指标不降反升的困局。事实证明,无论企业的口碑如何,是否通过环评,是否遵纪守法光环很多,一旦监管缺位,处罚不严,依然有违法排污可能,甚至可能因手续设施齐备而成为偷排的“大旗”。为此,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处罚力度不减,才是治污的有效途径之一。

回到本案,通过对废水取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实,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可依处罚无可非议。但令人隐忧的是,这样的处罚能否令其就此收手,它日会否卷土重来未可知。因为,据调查显示,我国72%的湖泊和水库已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43%的湖泊和水库失去了使用功能,一半以上的城市市区地下水严重污染,皆源于没有从源头上彻底切断排污口。

只要有排污口的存在,企业出于逐利冲动,就会一直不符合规定标准地偷排偷放。因此,渗坑偷排被拘只是治污第一步,要有效杜绝无良企业通过渗井、暗河等向地下排污;要遏制用明管对付检查、用暗管偷排污水;要防范趁下雨水位上升等机会偷排等等如是。这需要政府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努力,需要公众广范的参与,需要“零容忍”的态度,更需要违规处罚大于违规成本,处以监管不力连带责任,或许才能起到“同频共振”的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企业污染已然成为工业迅猛发展的中国一个挥之不去的“毒瘤”,治理污染也并非一蹴而就。但相信,有了渗坑偷排被拘先例,再辅以强有力的监督、惩处,定能起到“蝴蝶效应”,震慑非法排污者。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鱼予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