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郎先生以每双1499元的价格,抢到了两双科比北京奥运会夺冠时所穿的一双NIKE篮球鞋复刻版。NIKE在中文官网上宣称这款鞋后跟带有NIKE拥有专利的zoomair气垫,然而,郎先生在鞋后跟位置切开一个小口,发现里面没有气垫。耐克承认这款鞋是产品说明出现错误,不承认涉嫌"虚假宣传"。(3月16日《新京报》)
今年的315晚会的打假可谓是气势汹汹,不少大品牌和名企被"点名",耐克鞋也在其中,被舆论成为耐克"气垫门"。耐克"气垫门"的症结,说白了就是其官网上对于几款产品的介绍与宣传与消费者拿到的实体鞋不符,而差别就在有无"气垫"上。再加上,现在相关维权的消费者和耐克在此事件的"定性"上,各执一词,可谓"小气垫"又引出了"大争端",舆情也就愈演愈烈。
现在的情况是,相关维权的消费者认定耐克有"虚假宣传"之嫌,应依法赔偿,而耐克只承认产品说明有错误,却不承认涉嫌"虚假宣传"。那耐克的 "气垫门"到底有无虚假宣传的情况呢?这不能仅仅维权消费者的主观判断,更不能靠耐克的"一张嘴"去辨别是非,还是得靠事实和法律来说话。
先说事实,耐克在中文官网上的介绍,其确实宣称这款鞋后跟带有NIKE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耐克也承认了相关产品没有气垫的现实。要知道,品牌的官网就是一个宣传平台,官网上宣传性质的相关说明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吸引顾客购买的作用,如此看,不管耐克承不承认,产品说明出问题,就已经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在。
所谓是"虚假宣传",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就按照"虚假宣传"的定义来分析,耐克方面的错误行为既符合"商品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定位,又在实际中确实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解。也就是说,耐克的错误行为已经与"虚假宣传"的定义完全契合,这便进一步在事实层面佐证了"虚假宣传"的存在。
再来说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在耐克"气垫门"事件中,气垫的问题确实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和性能用途等方面,可见其确实也符合法律上的"虚假宣传"。
即使耐克方面真的只是内部存在疏忽,犯了描述性的错误,没有主观的去搞"虚假宣传"。但主观上的考量和真正做出来的事实是两个概念,而且这也并改变不了目前呈现出来的事实情况已经涉嫌触犯实实在在法律的现实,所以,其还是认清现实,遵循法律,依法赔偿消费者为好,再在事件定性和赔偿问题上去偏执,只会让现在的舆情危机更严重而已,徒增自损。
5年前,耐克也遭遇过气垫门,我们或许能从那一次事件中得到启迪。当时,耐克在中国销售的"zoom2011"篮球鞋,前脚掌比美国同款缺少了气垫。消费者据此向工商部门举报NIKE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耐克当时对此的解释也是宣传失误,给出的解决方案同样是全额退款。但北京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后认为,NIKE公司侵害了中国消费者权益,2012年10月对其开出了487万元的罚单。而将这两次耐克"气垫门"放在一起考量,那耐克的"套路"和 "小算盘"也就尽在不言中了。当然,其中是非,还是由事实和法律去进一步明晰吧。
长江网网评员:王彬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