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很有必要
2017-03-12 10:32:00 来源: 长江网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贵州省委副主委鲍家科建议,应当调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将其列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他还建议,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这也是鲍家科第五年就食品安全问题在全国人大会上提出在相关议案和建议。(3月11日澎湃新闻)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高发频发态势,除了不法分子受高额利润的驱动而见利忘义、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外,立法滞后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譬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过于宽松,致使刑罚的震慑力不足,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目前,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破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并在列。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目前归属于刑法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此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

食品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最基础的消费品,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破坏仅仅只是一个次要的层面,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则是彻底的、直接的。2004年4月30日,新华网披露:在安徽省阜阳市,由于被喂食几乎完全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13名婴儿夭折,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2004年05月10日《解放日报》报道,淮安涟水也惊现大头娃娃,2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缺乏而死。劣质奶粉事件,一下夺取这么多幼小的生命,是可忍孰不可忍!

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多层面的,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法益中,最主要、最直接的法益,自然应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故而,刑法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上,首当其冲的应是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犯罪。可目前刑法似乎有些本末倒置,在罪名的“论资排辈”中,生生的让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成了“小老弟”,这样的打击境况,怎能不让江湖上的那些“黑老大”张狂不已呢?

刑法是呵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守护神”,倘若刑法亮剑不够,不仅难以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而且变相纵容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居高难下不相适应,与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不相合拍,也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不相吻合。从这个角度讲,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建议应当调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很有道理,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思考。

  长江网网评员:钱桂林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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