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领导干部有稿酬或讲课费,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瞒报或漏报,那么这名干部就违规了。昨日,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3月2日湖北日报)
领导干部讲课是否应该获取讲课费?从顶层设计而言,党和国家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此问题上把握尺度也不一,这也致使该问题在干部中乃至社会上颇受争议。有人认为,领导干部授课要精心准备,一堂课的背后要付出很多心血,因此讲课费属劳务所得,既合情又合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讲课属“职务行为”,既领取国家俸禄又赚取“外水”,实为不妥。
领导干部报告讲课费收入情况,这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动作。早在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从中不难看出,相关规定虽没有对讲课获取报酬明令禁止,但有相关情况得向组织如实报告情况。
讲课费不应是笔“糊涂账”。现实中,领导干部受邀到外单位、下属单位讲课的现象较为普遍,获取讲课费也渐成惯例,其标准也参差不齐,少的有几百元,多则上千上万。从按劳取酬的角度讲,获取的报酬与授课内容的价值是否成正比,还有待考证。不过,公众对一些“天价”讲课费多少有些质疑,这背后是否藏有“猫腻”?是否存在以邀请讲课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现象?其实,公众对此有疑问,与讲课费支出情况的公开透明度有着极大关系。
在笔者看来,向组织报告讲课费收入情况绝非小题大做。领导干部一年外出讲了多少次课?所授课的单位该不该去?获取了多少讲课费?必须接受组织监督,如果领导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长此以往,势必有损党的权威,影响干部队伍形象,甚至导致自身出现问题。因此,领导干部报告讲课费收入情况不能一报了之,其真实性还需认真核查,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厉的惩处。
笔者认为,在讲课费问题上,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以制度形式明确领导干部外出讲课的适用情形、讲课费参考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另一方面要健全监督机制,采取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和公开“晒账”、“查账”相结合方式,全方位织密监督网,防止滋生不正之风甚至出现腐败问题。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从严管党治吏大背景下,领导干部务必要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如实报告讲课费收入情况,决不能将其看成一桩小事,更不能放松了自律,将讲课费视为“唐僧肉”,为之触碰底线。
长江网网评员:蜀道浪人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