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男子李某,将车停在禁停路段被交警贴了罚单。李某将罚单拍照并配辱骂文字发到微信朋友圈。昨日,因寻衅滋事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据民警介绍,李某是宝塔区人,27岁,驾驶的是车牌号为陕J×××97的五菱面包车。据了解,李某微信上有1300多个好友,有部分网友将该条消息截图转发。(2月24日《华商报》)
众所周知,手机微信是给大家提供快捷服务的,绝不允许某些人把微信当作侮辱他人的工具。司机驾车违章,涉事司机理应受到依法严惩。然而,李某却不思悔改,并故意用手机微信辱骂开罚单交警。对于这样的司机,公安机关里应用法律武器对李某予以严惩。否则,李某和他的朋友圈就会继续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只有通过依法严厉问责,才能让李某和他朋友圈的那些人懂得敬畏法律。
公安交警,是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的执法人员,严禁任何人对交警的人格与尊严进行侮辱;公安交警,在执法工作中依据的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绝不是凭个人感情用事随意开罚单的。如果觉得公安交警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正当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又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举报。但是,决不允许捏造事实,进行造谣和诬陷。如果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都是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公安交警没有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违法事实,是不会给司机开罚单的;如果交警开罚单没有法律依据,交警就要受到依法问责。而且,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随身携带有执法记录仪,是有据可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交警是不会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的。
《韩非子·解老》中曰:“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欲甚,有欲甚则邪心胜,邪心胜则事经绝,事经绝则祸难生。”意思是,人有了贪欲,计划就会出现错乱;计划错乱,贪欲就会更加严重;贪欲严重,邪心就会占上风,邪心占了上风,办事就会失去原则;办事失去原则,祸患就会产生。延安司机李某在交通违章之后,不积极主动接受处罚,反而,用编写手机微信辱骂开罚单交警。因此,这是绝对不能不能容忍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李某的所作所为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李某再不接受教训,就会让他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法律就会付出及其沉重代价。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