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21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该局委托相关部门对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查,有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整车重量、把立管静负荷等项目不合格率偏高。骑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把立管变形甚至断裂,导致车辆失控,引发事故。(2月22日《光明日报》)
80批次的电动自行车有10批次不符合安全标准。很明显这已经成为了安全的隐患。但是,我们看到的只是监管部门的抽检,只是监管部门的勒令整改。可是,要知道还有很多“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奔跑在路上,对于还在道路上成为安全隐患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究竟该如何处理?
这让笔者想到了很多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模式。汽车不合格需要召回,食品有危险需要召回,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就能纵容“一直在路上”?无需多言,不合格的汽车是危险因素,不合格的电动车同样是危险的因素。有资料显示,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占据了很大比例。这里面固然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原因,一定也要“不合格”的原因。
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事情,是督促这些生产单位加大整改的力度,在技术上,在零件上,在设计上加以改进,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不过,只是整改,也只能确保今后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标准,没有安全隐患,却不能让道路上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
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像其他产品一样,也启动召回程序。有人觉得一辆小小的电动自行车,如果也启动召回程序是不是小题大做了?其实不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一点不比汽车的安全隐患小。一方面是,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范围很广,普通百姓几乎家家都有,我国已经从“自行车王国”变成了“电动车王国”,如此多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就是道路上的一个个不定时的炸弹。一方面,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群体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突出,这就加剧了出事隐患,提升了出事概率,不能等闲视之。
基于安全的考虑,不能因为电动自行车不值几个钱,就不启动召回程序,而漠视危险因素成为交通安全的“人生虎口”,必须将那些已经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从社会上召回来,该维修的维系,该赔偿的赔偿。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还应该细致办案,如果属于“不合格”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考虑追究厂家责任。
笔者还想知道的是,这些不合格的品牌都是谁?为何不能同时对社会发布详细的信息,让百姓回避这些有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百姓有权力知道这些问题电动自行车姓氏名谁!
别让“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骑行在路上。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