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2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的胡先生被结扎,似乎很合乎情理,也很“合规”。但事实是,胡先生是被一众人等强行从家中拉到乡镇政府,然后再强制结扎。这不像是执法,倒像是私刑。公民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也有人身不被超过应有限度和方式被执法的权利。
记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的地方强制超生妇女做人流,刨房、拉牲畜等惩处超生的行为,似乎只要完成计划生育不超生,合乎上面的指标任务,其职务行为就是合规的。云南省镇雄县今天的强制结扎,或许就是强制人流、刨房治超生思维的遗毒。
支持计划生育,不超生,采取的方法很多,既可以引导和支持个人采取避孕手段,也可以对胡先生进行结扎,但是,结扎的前提是个人自愿。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结扎是否可以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逻辑,强制结扎就有违法嫌疑。即便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明确规定,也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非自愿情况下被结扎,显然已经违规操作了。这又怎能称得上“合规”呢?
镇雄县是人口大县,计划生育任务繁重,一票否决更是迈不过去的坎。但履行职责,应该坚持依法行政,这既包括依法定的形式,也包括法定的程度来行政。胡先生因超生已经接受了罚款,并且其前妻也已经做了结扎手术。可以说,超生的处罚已经到位,再行对胡先生进行结扎就多此一举。更何况,当事人胡先生户籍已经迁移至四川宜宾,按照以户籍地和居住地为主的原则,云南镇雄县的相关处置,也违背了法规规定。
虽然法规规定结扎等形式落实计划生育,但超过了法定的程度,就不符合法。就像是剥夺被判处死刑的杀人犯生命是合法的,但剥夺的手段和程度也需要考虑,是开枪射杀还是绞杀,或者其他非人道方式处死,虽然同样处死了死刑犯,但程度一旦越界,也就违法了。既便做结扎合乎对超生者的处置,但手段以及由此相应的程度,都不能有所逾越才行。
与强制结扎同等思维的是,当地部门“不做结扎手术,就要以扰乱办公场所为由进行15天的治安处理”。这样轻易定罪追责,到了随心所欲的程度。与强制结扎同样威胁着当事人的权益,反映出当地执法思维的滞后和简单粗暴。
依法治国,不仅是一个宏大的时代主题,更需要通过每一个行政案件、每一个司法案件,按图索骥般对号入座来落实,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保障公民权益就成了空头支票。“合规的强制结扎”与依法治国相违背,只有对“合规的强制结扎”思维进行“结扎”,公民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兑现,依法治国才有可能逐步得到落实。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