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环卫工被辞退何以沸沸扬扬?
2017-02-15 09:37:00 来源:荆楚网

今年元旦期间,章丘区绣惠镇环卫工傅女士因感冒输液,就让丈夫替班打扫了两个小时卫生,绣惠环卫所按规定罚傅女士100元。傅女士称自己因生病才找人替班的,罚100元太重,于是多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2月9日,傅女士不仅没减轻处罚,还因此被绣惠环卫所辞退了。绣惠环卫所刘姓所长回应,辞退傅女士主要因为她不服从管理,如果她没拨打热线举报还能继续工作,而打举报电话要付出代价。(2月14日《生活日报》)

这名环卫工私自让丈夫替班,确实违背了该单位“保洁人员严禁替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辞退”的规章制度。所以,对这名环卫工罚100元是有现实依据的,也是具有合理性的。而这名环卫工觉得自己找人替班是生病所致,实属迫不得已,100元的罚款确实太重,想通过投诉举报来减轻处罚。这当然也可以理解,毕竟如此投诉举报,合乎情理,也不违背相关的规定,没有什么大问题。那这样合情理的源头,又何以被辞退,以至于在之后闹得沸沸扬扬?

其实,问题就出在该单位的态度和行为上。后来,该单位仅仅因为这名环卫工的投诉举报,就以让其付出代价为由将其辞退。那这依托的是什么情理?依据的又是哪一条规定呢?恐怕无理可循,也无规可据,如果真有,那也肯定是“霸王条款”罢了。不仅如此,这样因为投诉就去辞退环卫工的行为,凸显了该单位辞退劳动者的随意性,而且,这实质上还违背了相关的法律。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在现实中出现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况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要进行举证。

就这名环卫工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找人替岗”的行为已经受到了100元的依规处罚,可“投诉举报”的行为并不属于以上几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至于其他理由,用人单位也没有进行合理的举证,依法而言,这名环卫工是不能够被辞退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环卫工被辞退的现实是存在的,显然,该单位辞退这名环卫工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其所有的随意性已经触碰到了相关法律的边界。如此说来,这样的随意性着实要不得,而这名环卫工也应该依法的去维权。

也就是说,这名环卫工因为投诉举报被辞退,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在,这名环卫工既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获得其所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其实,这本身并不是一件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环卫工觉得处罚过重,可以投诉举报,而所在单位收到投诉举报后,自然要依规查明。如果处罚确实合理、合规,真没有问题,那即使有再怎么多的投诉举报也应该依规而行,将投诉举报打回即可。如果环卫工还有问题,该单位便可以结合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及早沟通与疏导,理性的去缓解矛盾,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法。而不是一言不合就辞退,结果无非是以“代价”换取“代价”。所以,既然有平和之法,又何必要闹的如此沸沸扬扬?只是徒增尴尬与问题罢了。

现在事情的最新进展是,已责成章丘区绣惠镇环卫所刘姓所长认识错误,并向当事环卫工人当面道歉,如果环卫工人仍有工作意愿,还可以继续从事保洁工作,但必须得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倒是一个较好的结局,也是事情理应发展到的地步。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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