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车辆在北京长安街行驶,后被交警拦下罚款100元记3分,因为认为交警侵犯了自己的路权,王女士于是将东城区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100元罚款。近日,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2月12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不仅仅是北京部分路段会分时段对外地牌照进行禁行,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有些规定,而大部分社会民众对此都选择了沉默,潜意识里都会认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者的交通部门,应该比民众更了解其法之内涵。
那么,如北京交管局禁外地车牌的作法,到底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符合立法要求呢?目前从北京交管局的解释来看,似乎其法出有因、有名,更有谱,毕竟此禁外地车牌车进入的《通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规。
理是这么个理,解释看上去也是天衣无缝,但现实生活经验告诉社会民众,这是明显带有歧视的一种地方法规。按理说,按全国通用法来衡量,只要上的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车牌,就有在国土上行驶的权力,除了一些特殊军事禁地之外,首都作为全国人民的首都,又何来规定禁止外地车牌驶入的道理?更何况长安街也非特殊用途禁地。
而此次驾驶山东车牌的王女士认为,北京当地交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权和路权。此种声音也并无不妥,毕竟《宪法》第33条第二款有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此,无论是本地车牌还是外地车牌,在同一道路行驶不应该人为地分割裂开来,这样的执法区分,难道不是赤裸裸的人权侵犯?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驾驶员驾车到外地,都会受到当地交管理部门执法的“礼遇”,比如误闯单行道或因不熟悉路况而产生一些偏差,都会受到“口头教育、批评”,而当地车辆如果同样犯错就会受到经济处罚或扣分。出现这种“内严外松”执法差异,大部分民众是抱以理解的,不但不质疑交警执法的不公,相反还会觉得体现了当地执法部门的人文关怀。
北京市交管局尽管在禁外地牌照车辆进入区段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但此举对于外地司机来说无异于有公然“排外”、侵犯道路权之嫌疑,应当给予解释或废止。
从这个角度来说,异地司机状告北京交警侵犯路权有着重要的普法意义,无论法院最终判决如何,但对于各地此类立法来说却是一个不错的诠释,能进一步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意识、法律素质,懂得坚持依法办事、尊重民意才能更好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及时避免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友爱的、新型的社会管理关系。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