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我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印发。这是去年1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后,全国率先推出的省级层面河长制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河湖长。(2月6 日《湖北日报》)
在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之前,一些地方探索实施的“河长制”就曾一度引来舆论的热议。有表示质疑的,也有表示支持的。毕竟让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来任“河长”,有些“管得太细”。但不论舆论态度怎样,探索实施“河长制”这一做法,至少体现出了党委政府部门对河流污染法理的高度重视,也表现出了党政主要领导敢于担当、勇于担当的责任态度,更是传递出了治污“政”能量。
此次,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推出的省级层面河长制《实施意见》,指出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河湖长。这既是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解决该省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和造福民生的大事。不过,话说回来,“省委书记任河湖长”也只是治理河流污染的第一步。
“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人,治人先治官”。由此可见,治河治污的本质核心在于治人治官,而这也正是反映出了一些地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抓落实方面还存在不足或流于形式等问题。诚然,省委书记等主要领导干部任河湖长,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治污的进程。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和问责惩处,狠抓工作落实。否则,任再多的河湖长也不过是一个称号。
正如该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县河长制联络员制度等”。因此,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后,还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既要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更要强化考核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上下同欲者胜,团结齐心者兴。只有省、市、县、乡各级河湖长同心协力,共促落实,切实担负起治水治污治人的重任,积极行动,坚决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履责,以抓铁留痕的精神形成抓落实的巨大合力,才能让河流污染这些难啃的硬骨头得到有效治理,才能还自然一个干净的河湖,真正让山川林木葱郁、大地遍染绿色、河湖鱼翔浅底、草原牧歌欢唱,让“书记当‘河长’,水质变清亮”这一浙江兰溪长丰县群众对当地实施“河长制”的称赞语得以传唱。
稿源:荆楚网
作者:唐亦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