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如果劳动者选择坚守岗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记者了解到,在初一、初二、初三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3日《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刊发的是新华社的一篇新闻通稿,标题叫《春节长假加班工资怎么算?》。笔者搜索了一些,发现相当一部分媒体刊发了这篇新闻通稿。从这篇新闻通稿里,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且,也都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计算的。详细到了每一天的计算方法。
可以说,通稿对于“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十分权威的。只要依据这个权威的计算方法,就能得出合理的加班工资数额。问题是,仅仅有了计算方法,就能实现“春节加班工资”的劳有所获吗?
对于公务单位来说,完全依据“春节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发放加班工资,一般情况而言是不成问题的,毕竟资金来源于政府,毕竟有规定性的计算方式。公务单位很少有克扣“春节加班工资”情况的。不过,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单位来说,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来说,就会出现问题了。
在公职单位序列里,有一批事业单位和事业性质的企业单位,这些单位里有一部分经济基础是薄弱的。这些单位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春节加班费”就很困难。以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县城这个层面,很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笔者所在的单位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我们的加班工资并未执行国家标准,春节期间加班,无论是哪一天,也不管加班多少天,全部按照一天30元支付加,即使是春节7天全部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也仅仅是210元。这种情况不仅我们单位存在,和我们相同的事业单位都是如此。
更为严重的则是一些私营企业,不仅春节加班是强制性质的,而且压根就不支付加班费用,只是按照平时的计件工资支付费用。有的即使支付所谓的加班工资,也不是现金而是实物。比如有的企业就会以产品的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很显然,这种情况侵害了职工的利益。只是教会了职工“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面对用工单位我们的力量是微弱的,我们不可能和单位领导翻脸,也不可能因为加班工资纠纷得罪单位。这种情况下,只是有了“春节加班工资”的精确算法,“春节加班工资”依然会是水中月和镜中花。
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能让劳动法沦为摆设,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进行执法检查,让用工单位不敢侵害职工的加班工资利益。“春节加班工资”需要的不仅是一部“计算器”,还要有执法的严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