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锋:需看到“常回家看看”的法理指向意义
2017-01-17 18:54:00 来源:荆楚网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常回家看看,似乎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1月17日《法制日报》)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过年就意味着回家团圆,这不仅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遵从,更是的对家人思念和陪伴的一种简单表达。然而事实上,很多人即使是在年关之上,都很难做到“回家看看”,更不用提平时“常回家看看”,留下对老人、对留守儿童的思念和歉意,也只能深埋心底。

不过,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后,这似乎给了大众一个相对乐观的预期,至少从法理层面规定了老年人可以获得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权利。但从该法颁布至今,其实际效果却并不容乐观,至少从现实层面还没有给“常回家看看”带来实际的效果,或多或少都有些尴尬,因此公众也对此法颁布实施表现出质疑。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所以只能笼统性地指向,而没有落地实施的操作,不能“落地”也就在所难免。不过,笔者倒认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指向意义是不容质疑的,它希望从法理层面为老人获取更多的保障权益,希望以此能够唤起更多人对“常回家看看”的关注,只不过在具体操作途径上尚缺乏有效的落地内容。说白了,就是该法的导向意义大于实际效果,它希望从法理的层面为老人权益提供支撑,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法律的颁布实施最终还是指向于实施效果,因此在看到“常回家看看”的法理指向意义下,还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对规定内容的细化,诸如“常回家看看”的量化指标、保障措施、惩戒规定以及如何从薪假制度、社保制度等方面给予配套,都需要各方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否则很容易让类似的法律规定“有名无实”,不仅会让公众产生质疑,甚至会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需要注意的是,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需要时间和空间,在相关部门不断努力的基础上,公众也应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才能让“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的“交集”,成为法律规定与道德遵循共同的价值选择。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戴庆锋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