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康:“校外出事学校无责”更像在卸责
2017-01-17 11:35:00 来源:荆楚网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1月12日正式发布,将学校安全中校方责任、家长责任分别明确,引起不少家长和老师的热议。特别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不够完善。(1月16日澎湃新闻)

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定对职责范围非常明确,给在校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老师们不用再担心校外学生的安全问题,才能真正静下心,心无旁骛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尤其该规定无疑让学生在校外出事谁该担责有了归属。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毕竟这是多少年来我国尚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盲区”,实际操作中很多学校也因为学生校外出事而受了“牵连”。但笔者认为,“校外出事学校无责”旨在保护教师和学校的初衷很好,只不过出台规定的结果更像是在卸责。

首先,“校外出事学校无责”的规定像是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单方面规定,从本质上看和不少地方逼学生签“生死状”极其相似。如江西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安全不能让学校负责。撇开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晚自习有具体要求不言,“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概不负责”的“生死状”属于非常霸道的单方协议,显然并非学生自愿,而是逼签,不仅在道德上有商榷之处,更涉嫌在法律上推责。同样,昆明出台的“校外出事学校无责”规定,虽然不违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规避风险的嫌疑。

类似事例并不鲜见。如《济南时报》报道称,济南的一所大学两万多名学生被要求与学校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广东一所高校新生报到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纵观种种,都是学校单方面在和学生签订所谓的协议,作为弱势的学生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

其次,无论是“生死状”还是“校方不担责”,并不该成为让学校免责的法宝。一切当以法律为准绳,学校有责担责,无责自然免责,更符合法律要义,也更能让家长放心。正如一名家长所言,“有很多父母可能工作太忙,没有时间接送孩子。现在社会又那么复杂,危险因素太多,保险也不够完善,孩子要是出点什么事,责任到底在谁啊?”诚如斯言,不能因为有在外出事的学生“学校担责”了,就大喊“教育畸形”,也不该简单地给学校一把“保护伞”,就把校外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这样的规定也并不完善。对于教育部门和学校而言,最该做的事情是提高管理智慧,加强安全教育水准,而不是想着办法和学生安全脱离干系。真正敞敞亮亮教育学生、爱护学生的学校,才会得到尊重。

诚然,生活中的确一些学校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一些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免责规定”也看似属于无奈之举。但无论理由如何,亟需法律能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而不该仅凭相关部门的一纸规定就让学生的安全缺了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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