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北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人才流动改革”,允许机关干部到企业兼职,保留机关原待遇不变。(1月3日《人民日报》)
河北省在《意见》中推出的“人才流动改革”,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
河北推出的“人才流动改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到企业兼职的政策,有利于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人才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符合中央的相关政策的,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毋庸置疑。
但是,党政机关干部,无论到企业兼职,还是离岗创业,却值得研究。首先,这与中央多年来不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的政策相违背。中央的这一规定,早在2004年就已做出,多年来反复重申。这是因为,党政机关干部掌握权力资源,权力一旦在经商中发挥作用,就会引起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而且会诱发官员腐败。实际上,这些年来,类似于河北这种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兼职、原单位保留待遇的政策,各地都曾尝试过,结果引起社会巨大争论,最后均以不了了之告终。
其次,不具备可操作性。党政机关干部离开机关到企业兼职,工资等各种待遇不变,无异于吃空饷,这是近年来各级纪委和人力资源部门联手查处和纠正的,显然不宜边查边开绿灯。而规定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等于从事无报酬劳动,恐怕很少有人愿意选择走这条路。
此外,党政机关干部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也有问题。在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不允许到自己原来监管的企业任职。现职干部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显然也不能到原来监管的企业当老板或者创办同类企业,否则可能利用原来权力的影响或关系,在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
积极探索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无疑是必要的,但不能逾越中央政策的红线。因此,河北省推出的“人才流动改革”措施中,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兼职或辞职办企业的政策,需要仔细认真读地审视。好在,《意见》的配套措施还在研究和完善之中。对河北的做法,各地不宜盲目效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