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前夫离婚收8张传票 面临337万共同债务
2017-05-16 18:30:00 来源: 红网

陈女士与刘某离婚后,因刘某“举债未还”,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她面临337万元“共同债务”。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能单凭借条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5月15日,陈女士的案子开庭重审,当天近20名因婚姻关系负债的人赶到长沙参加庭审。

28岁结婚,36岁离婚,8年婚姻给陈女士留下的是8张法院传票。这些传票皆因前夫刘某“举债未还”被起诉,要求她共同偿还337万元债务。多年来,八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一个案子之前已经在长沙雨花区法院获得改判。

5月15日上午,其余个案子在芙蓉区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一名原告撤诉,庭审持续近9小时,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当天,陈女士出庭应诉,作为被告一方的刘某,与之前的庭审一样未出庭。

原告方

合理怀疑借离婚躲债

七个原告之一的贾某是刘某大学室友,两人关系非常要好。

庭审现场,贾某称,刘某借钱时称其在益阳搞工程开发,还买了两台机器,因为缺少资金想拉贾某入伙来扩大项目,再添置几台推土机。“我当时就和他约定,我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就是怕各种麻烦。”贾某说,当时入股的钱一部分转账,一部分是给的现金。

贾某认为,根据刘某母亲的证明,刘某与陈女士一起开了酒店,结婚的礼金、酒店的经营收入也全部是由陈女士掌管。“我们起诉都是在2011年前,他们两人2012年才离婚,可以合理怀疑是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而且刘某也为家庭做了贡献,刘某借款又不是吸毒或者赌博,而是共同经营生活。”

其余的五名原告都是通过亲戚或者朋友与刘某相识。他们称,刘某在找他们借钱时,说是因为经营需要资金周转。

原告之一的蔡某说,自己与刘某相识后,看到刘某有一家餐厅生意很红火,而且又是亲戚介绍的,才放心将钱借给了刘某。“我就是太相信了。”蔡某称,他先后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借了25万元给刘某,但刘某一直没有还钱。

在几名原告及其代理人看来,刘某与陈女士以刘某的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活,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有借条、凭证可以证明。在当时给付大额的现金借款符合当时的借款习惯,而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陈女士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原告提交的一份证人证言显示,多人曾看到陈女士经常在刘某经营的餐厅内吃饭。

原告方认为,陈女士参与了餐厅的经营,应该共同偿还债务。而且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离婚官司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陈女士的房产虽然大部分为父母资助或赠予,但婚姻存续期间长辈的赠予也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陈女士缴纳房屋贷款,只能证明陈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偿还房贷,不能证明这与刘某没有关系。

陈女士

怀疑都是虚假债务

“这些借条显示,刘某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借款337万元用于经营,但是他们却从来没有向我催债,也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借钱的事让我共同签字。”庭审上,陈女士说,在这些借条上,仅有刘某的签名,而且刘某的签名也和结婚登记上的签名不一致。在陈女士看来,这些欠条单个看都是正常用于经营,但是一年期间借款300多万元有违常理。

“2012年12月31日,我在芙蓉区法院拍摄的贾某提交的借条和2014年他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条有细微差别。”陈女士说,后面的借条多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于2012年3月31日前归还,按原入股协议执行”这句话。

对于贾某所说的入股协议,陈女士认为,入股协议签订的日期是2008年3月28日,但他提供的取款日期是2008年4月29日用卡取走8万,2008年5月10日又取走14万余元,这不符合常理,不可能没有给钱就签入股协议。

陈女士说,令她感到奇怪的是,原告要求“应当以上述财产偿还欠款”,但突出的都是她的财产,而且在这些借条中,都写明现金支付,但原告方在庭审中关于当时是现金还是转账的说法一直矛盾。陈女士认为,仅仅依据存取款不能代表借贷关系成立,多名原告方答辩时说是转账,而借条显示是现金。“尤其是蔡某称两次借款,他在第一次借款都没收回任何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再次借款,这也明显不合常理。”

对于原告方所说的,陈女士和刘某共同经营餐厅一事,陈女士称,“从我工作单位到刘某经营的餐厅往返需要两个小时,说我经常过去吃饭这完全说不过去,而且说我拿走酒店的经营收入,酒店其余的合伙人怎么可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此前,陈女士接受采访时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刘某的同学、朋友。她怀疑这些债务都是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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