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小学生放学途中摔掉牙 托管班被判担责60%
2017-04-06 18:11:00 来源: 华商报

  资料图。

一名7岁小学生中午放学后独自回托管班,途中不慎摔倒致一颗门牙脱落。家长起诉托管班索赔,法院判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

7岁小学生不想等其他人

说自己回托管班

小慧(化名)出生于2008年,2014年开始在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学就读,母亲将其托管在李某开办的托管班。2015年9月18日中午,小慧放学后到学校门口,因来接学生的托管班老师还要等托管班其他学生,小慧不想等便给说自己回托管班,老师同意了。但就在小慧回托管班的路上,不慎摔倒导致一颗门牙脱落。

小慧先后到三家诊所以及口腔医院治疗,家人要求托管班对小慧受伤负责并承担医疗费等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小慧家长将托管班负责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245元、交通费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等共计15893元。

对此,托管班负责人李某称,当时她确实是去接学生,小慧走时也给她们说自己要走,但小慧摔倒的原因是擅自跑到台阶上面摔倒,出于感情因素,她愿意给一部分费用。

法院试图主持调解,但双方意见相左。

法院认定

双方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近日,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托管关系,原告从放学以后到父母接回之间的监护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自行回托管中心途中受伤有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在放学时间到校门口迎接受托学生,可认为对监护责任的履行,原告不愿等待其他同学要求提前回托管中心,导致受伤原告也有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根据法院采信的证据可以计算出原告因治疗花医疗费为2215.2元,原告未提交交通费证据证明,可酌情考虑为500元。原告诉讼的精神损失费,因门牙脱落对原告面部发育有一定影响,应予支持。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暂不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故原告诉讼的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托管班负责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715.2元的60%即3429.12元。

>>法律法规

不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担责

华商报记者从长安区法院方面了解到,此案的判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之所以法院判决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是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也有过错。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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