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镇靖乡狼卧沟村,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三岔路口附近。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拘,2016年7月4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016年6月19日19时许,陈某因涉嫌醉酒后打人被依法传唤到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拒不配合,欲强行离开派出所,并用右手拳头击打了一下协警李某的左眼部,致使李某的眼镜破碎、左侧眼睑裂伤,后住院治疗。
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5000元、山羊两只。李某获得赔偿后,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
陈某某在公安派出所内接受询问时,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协警受聘于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聘用单位指派的工作,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和职责。此案中,陈某某使用暴力殴打协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靖边县人民法院 周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