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泉为向张某甲追讨欠款,携带一支可拆成二截的自制“铁枪”,驾驶摩托车窜到饶平县黄冈镇张某甲租屋附近,将张某甲拦住。张某泉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的朋友被害人郑某丙等人在旁劝架。期间,张某泉从摩托车上拿出两截自制“铁枪”,将之连接成一支长约1.8米、双头锋利的“铁枪”,挥动着去劈打在其身前的张某甲。“铁枪”没劈中张某甲,但张某泉在挥动“铁枪”向后甩时却刺中站在其身后的郑某丙。郑某丙被刺中左大腿后流血倒地,当场死亡。作案后,张某泉驾车携带“铁枪”逃离现场。当天晚上10时,张某泉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泉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追讨债务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调解、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进行,切莫采用暴力解决,否则害人害己,一旦触犯法律,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