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谷歌天价处罚给中国什么启示
2017-06-29 08:45: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张敬伟

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互联网巨头谷歌(微博)开出巨额罚单——罚单金额为24.2亿欧元(1美元约合0.88欧元)——以处罚其违反欧盟竞争监管规定的行为。

据欧盟委员会调查,谷歌操纵了搜索结果,以便让该公司自己的比价购物服务获益。欧盟委员会已对谷歌在多个领域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定的问题进行了7年的调查。欧盟对谷歌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服务和AdSense广告业务操作的正式调查还在进行之中。

这可能还只是欧盟对谷歌7年反垄断调查的“初步成果”,未来欧盟或对谷歌旗下公司的市场垄断行为继续处罚。

谷歌会认罚吗?7年的调查就是漫长的博弈,要想在欧盟市场生存,看来谷歌必须承受被罚的代价。当然,谷歌的解释看上去也有些苍白无力——谷歌发言人维尔内称,该公司正在与欧盟委员会进行建设性沟通,该公司坚信谷歌在网络购物方面的创新对顾客、零售商和市场竞争均有利。

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大佬,通过软硬件和掌握的大数据平台,的确给公众带来了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诸多便利。但是科技大佬最终的追求是利润,因而也难以摆脱资本的任性和贪婪。

更何况,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经济也是竞争激烈的经济。像谷歌这样的科技巨头,自然会利用平台优势获取更大的利益。在和竞争对手的博弈中,会采取一些花招和手腕对付竞争对手。即如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认定——操纵搜索结果,涉嫌垄断。

且不说欧盟7年的调查是多么的艰难和谨慎,即使凭借互联网时代的体验常识,也知道很多搜索大佬的确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商业服务中给消费者提供经过过滤或者精心配置的信息,以便让消费者更容易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信息或商品。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搜索引擎,谷歌利用自己的平台优势牟利,并不令人惊奇。

但是欧盟眼里容不得沙子,也不允许谷歌操纵搜索结果,更不允许谷歌对欧盟的相关互联网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欧盟要求谷歌在其搜索结果中平等对待其竞争对手(一些比较购物服务提供商)。

据媒体透露,原告指控谷歌不仅在搜索排行中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排名,还将自身的服务人为插入所有其他搜索结果上方的一个方框内,不管谷歌的服务是否相关。

这也意味着,在欧盟市场,谷歌一枝独秀的地位对其他相关企业构成了市场生存压力。对谷歌“亮剑”,并不排除欧盟存有“私念”。当然,作为成熟的市场,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持续了7年,意味着欧盟的慎重——一定要把谷歌办成“铁案”。

就此而言,欧盟的处罚应该算是合理的,最起码不像谷歌所辩解的自己不是垄断是创新。虽然,谷歌是靠创新来赢得市场地位,但创新和垄断的区别是:前者惠及整个市场,后者则为一己之私牟利。固然,有时候创新和垄断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但是遭遇欧盟这样具有法治意识的对手,谷歌也只能黯然认栽。

毕竟,谷歌离不开欧盟,但是欧盟却有更多市场选择。花钱消灾,已经成为美国科技大佬在欧盟惯常的选择。在此之前,英特尔公司曾被欧盟处以10.6亿欧元的罚款。欧盟也曾经以反垄断调查的名义向苹果公司、Facebook和星巴克作出巨额处罚。麦当劳和亚马逊公司也因涉嫌逃税被欧盟调查。

被欧盟市场监管者盯上,很难轻松逃脱惩罚。本次谷歌因为购物比价案件被罚,亦可能成为典型判例,为谷歌旅行和谷歌地图的相关调查提供处罚依据。

市场犹记,当中国对美欧企业大佬进行反垄断调查时,西方媒体对华说三道四。那么欧盟对美国跨国巨无霸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是否也会引发美国的议论纷纷呢。有杂音其实是正常的。欧盟市场处罚谷歌,美国亦罚过大众,而且美欧对上述企业的“亮剑”都毫不留情,开出的往往都是巨额罚单。即使各自的舆论有着自己的立场,但是被罚的企业在最初的辩解之后,无不认错认栽,内中原因无非有三:

一是被处罚企业的确错了。譬如谷歌因为拥有强势的大数据搜索能力,在比价购物服务上倾向于自己的服务,很容易被消费者和竞争对手抓住把柄。加之欧盟的调查慎重严谨,最终让谷歌无话可说。再说大众,排放软件造假也被美国监管机构查得“铁证如山”。在此情势下,企业不服不行。

二是全球化时代,跨国企业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抢占更大市场,才能获得足够的竞争力。因而,对于全球市场任何角落的调查,只要证据确凿只能认罚。认罚总比退出市场要好——谷歌在中国退市就是惨痛的教训。

三是天价罚单只是相对的,24亿欧元对小企业而言是天文数字,但是对于谷歌这样的企业来说并不伤筋动骨。所以以往更多出现的情况是,处罚一方罚得大气,被罚一方也交得爽气。

欧盟“亮剑”谷歌也值得中国关切。对中国的监管机构而言,要不惮以对跨国大企业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罚而且要大胆处罚,当然相关调查也要经得起考验,如此才能让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心存敬畏,让西方媒体尊重中国执法;而对“走出去”的中国跨国企业而言,在美欧和全球市场也必须注意,千万不要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的法律环境而被监管机构盯上,甚至被课以重罚。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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