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定罪:颤抖吧,水军雇主们!
2017-06-22 08:44:00 来源:新京报

第三只眼

网购行业正在走出草莽阶段,进入规范时代,之前很多打擦边球的行为,将越来越没有空间。

饱受买家痛恨的网络“刷单炒信”行业,终于被认定犯罪了。

2013年2月,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并收取“会员费”和“平台管理维护费”。目前,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李某还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两罪并罚)。

这是国内首例刷单炒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标志意义。

网络虚假交易,将虚假的商业信誉肆意买卖,使消费者被剥夺了基本的判断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网络世界的诚信规则,所以它被称为“网络交易之癌”。

目前的网络虚假交易,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有680余家,年资金流在2000亿元以上,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6000亿元以上。

就李某刷单业务来说,截至2014年6月,他就获利90余万元人民币。但是,这种社会影响恶劣的“刷单”行为,之前很难得到法律严惩。闹出事来,一般仅仅交易平台做出交易量清零处理,这导致操纵刷单的幕后黑手始终逍遥法外,对“刷单”只能斩草不能除根。

去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216万元,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其实,之前刷单平台“傻推网”已经被工商部门处理过,但仅仅是被罚了10多万元,相对于“刷单”带来的暴利,违法成本实在太低。

打击“刷单”难点,在于其法律定性:这是否属于犯罪?应定什么罪?

之前就有专家认为,对于“刷单”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因为利用互联网组织虚构交易,并从中获利,这就是“经营”,而“炒信”“刷单”则具有“非法性”,所以“刷单”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要求。

这次“国内首例刷单炒信被追究刑责案”,无疑在打击网络“刷单”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余杭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这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目前,中国互联网特别是网购行业,正在走出草莽阶段,进入规范时代,之前的很多投机取巧、打擦边球的行为,将越来越没有空间。期望“刷单”被定为犯罪不是个案,而是常态,早些让那些水军雇主们“颤抖”。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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