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回流儿童”:那些返乡的流动儿童
2018-08-27 15:52:00 来源:澎湃新闻

[摘要]立法上“户籍优先”的取向,导致了人口流入的大城市不会投入充足的教育经费在流动儿童上面,进一步加剧了学位不足的问题,使得教育公平越来越难实现。

根据统计数据,每年仅北上广深四座城市,就有约7万名小学毕业生返乡。这些孩子,其中很大一部分将成为留守儿童。在跟父母和熟悉的玩伴、同学分离后,ta们往往在生活和学习上都很难适应,导致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产生。

“回流儿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为造成的学位供给不足,比如北京的初中学校数减少了21.4%,招生数减少了16.7%。同时《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政策“户籍优先”的取向,导致了人口流入的大城市不会投入充足的教育经费在流动儿童上面,进一步加剧了学位不足的问题,使得教育公平越来越难实现。这实际上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悖论中。

一、数量庞大的“回流儿童”群体

即使顺利进入小学就读,但是到了小升初的时候,仍然有大量的流动儿童无法在当地就读初中。这四座城市在小学入学和初中入学,实行条件制或者积分制,由于学位紧张和家长工作、居住情况变动等原因,六年级的流动儿童中,有大量被迫返乡就读。流动儿童返乡,这种现象被称为“回流”。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图表中的数据是通过官方统计数据推算出来的,仅具参考意义。实际的返乡儿童数据以官方统计数据为准。

二、流动儿童返乡,与父母分离,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1. 家庭分离,对儿童和父母均是情感的创伤

家庭分离导致回流儿童失去了原有的亲情归属感,孤独感和负面情绪增加。一项基于河北、四川两省137所农村寄宿制小学的研究表明,回流儿童的抑郁水平高于普通儿童和留守儿童。(靳雅楠:《流动经历对农村回流儿童抑郁程度的影响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2. 影响学业

由于两地教材、试题、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不同,流动儿童返乡之后通常会面临学业上的挑战。甚至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返乡之后能适应学习,让孩子留级一年。(田施英:《流动儿童回流后的学习状况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 个人成长和社会交往受影响

环境的变化,加上父母不在身边,回流儿童在城市中获取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本,很难在老家派得上用场,在学习和社会交往上都饱受挫败之苦。(顾静华:《消失的资本——回流流动儿童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经历》,《中国流动儿童教育发展报告(2016)》,2017)

三、“回流儿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人为造成的学位供给不足

以北京为例。在2003年北京的初中数量为434所,在校生人数为45.34万人。而到2016年,北京的初中数量减少为341所,减少了21.4%;初中在校生减少为26.83万人,减少了40.8%。

在学校数量和在校生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恶果在2014年凸显出来:2014年小学毕业生为11.28万人,而当年初中仅招生10.27万人,二者差距首次超过1万人。此后的2015年、2016年、2017年,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招生数量的差距分别为1.47万、1.96万、2.3万人。实际上,如果初中学校不减少,2003年的初中招生规模完全可以满足2017年的小学毕业生的升学需求。

学位供给减少的情况,在上海也在发生。根据《2017年上海统计年鉴》的数据,2000年-2016年,上海初中在校生从55.6万减少到2016年的41.33万,初中招生数从2000年的18.62万减少到2016年的12.53万。小学毕业生数量则从2000年的18.73万人减少到2016年的14.69万。如果上海的初中学位规模维持在2000年的水平,小学毕业生升学根本不是问题。

而对于广深等人口增长较快的城市来说,则是规划学位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外来常住人口的需求,导致学位增长跟不上人口的增长速度,导致外来常住人口连义务教育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都无法享受。

四、《义务教育法》,打上了深深的户籍烙印

尽管国务院和教育部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出台了无数关于促进流动儿童入学的政策,但是都没有触及“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体制。

《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2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虽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可以找到几十起流动儿童家长起诉教育部门的案件,但是原告全部都败诉了。我们以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的一起教育行政诉讼为例,看看该案法官对《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诠释:

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侵犯了其小孩的公平受教育权,本院认为,政府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恰恰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权利的表现,是一种更具操作性和实现可能性的规定,不分户籍的绝对的公平受教育权根本无从谈起,最终的结果就是人人都无法享受受教育权。(颜街平与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粤0606行初974号)

立法上“户籍优先”的取向,导致了人口流入的大城市不会投入充足的教育经费在流动儿童上面,进一步加剧了学位不足的问题,使得教育公平越来越难实现。这实际上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悖论中。

如果人口流入较多的大城市仍不解决学位供给问题,流动儿童返乡,就仍将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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