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5时许,临沂山鹰户外旗下“涑河黎明健跑队”在晨跑时发生事故,一辆出租车冲向人群,造成一死两伤。7月13日晚,“红埠寺徒步队”再次在马路上锻炼,并在队伍后方跟有一叉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临沂交警已经开始对夜间马路上的徒步锻炼进行治理。山鹰户外许会长表示,禁止队伍上路锻炼,如再发生,“收回队旗、取消队号、把队长开除出去”。
“涑河黎明健跑队”事故之后,当地警方终于祭出了现场执法行动。但是,鉴于“公路暴走团”往往会选择清晨或者傍晚时段,也就给警方执法带来了难度。可以说,在我们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无视法规和他人权益的“公路暴走团”是一种多么普遍的“集体”行为;而整治此类现象又是一项多么任重而道远的长期性工作。
“公路暴走团”之所以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成为一种人人愤而慨之,却又往往难以禁绝的社会性公害,既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也有着深刻的现实因素。对此已经多有分析,而现在最大的难题就是,执法如何才能尽快跟上“公路暴走团”的脚步?
整治“公路暴走团”恶习,不能只靠交警现场执法,而应该启用系统化的思路,在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中寻求治理手段,生成一个制约市民行为风险的复合管理体系。
欧美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乱穿马路等忽视自身安全风险的行人,交警在处罚后还要将处罚结果通报给相关机构,当受罚人在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业务时就要付出更高代价。一个道理是,随意行走不注意个人安全风险的人,遭遇不测事件的几率更高,因此,有可能无法保证按时归还贷款,或者让保险公司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因此,银行和保险公司有权力要求他们支付更高的价格。
这一模式实际上已经被借鉴到不少国内城市的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然而之前主要针对年轻群体。其实,完全可以将该思路运用到公路上暴走的老人身上。警方首先要约谈各个暴走协会,由负责人全权承担对会员的管理,如果协会无法约束会员,将承担连带责任。
进一步而言,交警部门还可以对屡屡违法交通规则的暴走老人,通知其所在单位乃至家属,由他们对老人进行规劝。如果老人还是不听劝,则可以定期公布暴走老人违反交通规则的黑名单,在当地媒体渠道加以公布。在交警现场执法中,对于违法暴走老人也要依法采取罚款等举措。通过多管齐下,让老人感受到,自己如果一味任性,名誉、社会关系和经济层面都会因此受损。
在这套发生复合功效的约束工具面前,“公路暴走团”违反交规的成本不断会加以提高,而且,这套工具箱如果是经年累月发生作用,就会不断提醒大家,别把违法暴走不当回事。
人是环境的产物,个体是怎样表现的,往往取决于背后的社会和法律换进是怎样。以复合管理约束公民,不仅是使其形成良好的习惯,更是形成社会对于法律规则的敬畏与遵从,也是刚性追责与柔性惩戒相结合的新思路,执法机关不妨一试。
(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