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宁7月4日电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宁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今天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该院副检察长张仁以公诉人身份出席了判决宣告仪式。
2016年10月19日,南宁七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李某荣驾驶重型货车操作不当,单方原因造成了当天驾驶越野车从南宁赴宾阳开展专项监督和防御21号台风“莎莉嘉”安全检查工作的五名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当场因公殉职,李某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五塘检察室迅速介入,参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勘查,参加案件分析会,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和侦查思路。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保证了案件的批捕和起诉程序顺利进行,2017年6月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采纳公诉人意见,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据了解,宣判之后,该院将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五名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
(原题为《南宁七塘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宣判 现场惨烈5人死亡》)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