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多变神医”如系假身份,获利达法定数额构成诈骗罪
2017-06-22 19:29:00 来源:澎湃新闻

3年9个“专家”身份,多个省级卫视出镜,“专家刘洪滨(有时写作‘斌’)”在不同民族、身份、产品之间切换自如。

“神医”、“大师”现场背书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饱受折磨的患者现身说法,主持人以新闻访谈形式大肆推销,热线电话配合部分免费名额的引诱——同样的套路,多年来反复在多家地方电视台上演。

这样的广告“套路”是否违法?

6月21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是真的专家也不能以其身份为医药产品代言”。

张新年表示,如果专家身份证实为假,且其从虚假代言中获利达到法定数额,其行为从刑法角度上讲,也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不允许专家为药品代言

张新年指出,《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这意味着,“即使是真的专家也不能以其身份为医药产品代言”。张新年称,国家相关法律对医药广告的发布及代言管理严格,根本不允许找专家来为相关产品“代言”,更何况是“身份存疑的专家”。

上述规定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而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播出刘洪斌广告的省级卫视就有西藏卫视、青海卫视、甘肃卫视、东南卫视、吉林卫视和黑龙江电视台。

刘洪斌在出镜广告节目中,先后分别“出任”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某医院退休老院长。

数年间,她以权威身份打包票解决的疾病包含咳嗽、糖尿病、痛风、活骨、祛斑、心脑血管疾病、失眠等等。

张新年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就其功效、安全性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代言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若以假身份代言获利巨大构成诈骗罪

此外,澎湃新闻发现,刘洪斌参与推广的产品,产品本身和其生产企业,都留下了一长串的不良记录。参与播出广告的媒体平台,也是屡次被罚又再犯。

其中,《药王风痛方》因宣称“给骨头吃药,是过去皇上用的,可以修复骨洞,每天3块钱,就可以康复风湿骨病”,且产品为保健品却违法宣传治病疗效,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张新年表示,法律明令禁止虚假宣传行为。

张新年指出,多变“专家”利用多种未经证实的身份、假借多个机构的名义和形象在各大电台为各种神药做代言,不仅涉及虚假宣传,同时其对“神药”功效进行不适当宣传也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民事和行政责任。

如果其身份经证实为假身份,且从虚假代言中获利达到法定数额,其行为从刑法角度上讲,也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相关药品、保健品的广告主、相关媒体平台制作和播放涉及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亦构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关处罚。

据张新年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北大、北京地坛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均称:查无刘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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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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