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常常有离异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分担子女课外培训费用的情况。那么,这些超出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支出,能不能认定为教育费用?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官对此给出了答案:课外培训费用如属必要,可以认定为教育费用,由离异夫妻共同分担。
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丽红表示,对于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费用,需要根据客观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情况、培训内容、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而对于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例如,在张女士和郑先生离婚案件判决的前一天,张女士花费2万元为儿子小郑报名了某课外辅导机构,以备战中考。对这笔辅导费用,张女士认为,应由郑先生和其共同负担。经审理,法院认为,因培训时间临近中考,且父母离异必然对小郑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课外辅导应属必要,故培训费应属于必要、合理的教育费用,郑先生应负担一半。
而在另一案件中,李女士与聂先生离婚后,李女士为女儿小聂报名了艺人培训课程,支出费用13.8万元,并投保了年费1.2万元的保险。对这些费用,李女士主张应由聂先生负担一半。但法官经审理认为,艺人宣传、包装并非国家义务教育之列,不属于必要支出费用,保险费也并不属于抚养费范畴,故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晚报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