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7-04-22 22:21:00 来源:澎湃新闻

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陈全松执行了死刑。就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一案审查办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请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全松一案的复核办理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被告人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分别进行阅卷,并赴贵州省石阡县三次讯问了陈全松,多次会见陈全松委托的辩护律师,听取其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及材料。合议庭成员两次赴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等地,通过实地走访案发现场,与公安机关、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座谈等方式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一、二审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补查工作。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核准陈全松死刑。但之后,辩护律师又提交证明陈全松无作案时间的证据。对此,合议庭高度重视,再次向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调取了陈全松作案当晚的手机轨迹图。经核实,律师提交的该份证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为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在贵州铜仁市中院向陈全松的辩护律师通报了对其辩护意见及证据的核实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及辩护律师意见后,也派员参加通报并发表了意见。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全松执行了死刑。

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怎么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全松步行至贵州省石阡县五老山由下至上第三个凉亭处,与下山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17岁)、鲜某某(女,殁年15岁)因琐事发生纠纷,陈全松遂将鲜某某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石梯处,致鲜某某头部撞击石梯受伤后死亡。随后,陈全松又将王某某打倒,致王某某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又对王某某掐扼并用皮带勒颈。陈全松发现二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附近树林草丛中并用折断的树枝掩盖,其间对王某某尸体进行性侵。经鉴定,鲜某某系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

问:媒体和网上有一些报道和议论,对陈全松案涉及的一些问题,如DNA检验鉴定是否规范、可信,陈全松有无作案时间等等,能否作出解释和说明。

答:我们注意到了一些媒体报道和网民的议论,在此对本案的主要问题做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本案复核认定的证据。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鲜某某系在校中学生,二人于2014年1月3日晚到石阡县五老山爬山后失踪。同年2月3日,登山采药群众在五老山发现二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尸体上有关检材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体内检出人精斑成分,后公安机关围绕案发现场周围重点人群进行抽血比对DNA排查。通过Y—STR方式检验排查(注:Y—STR基因具有父系遗传的特点,起源于同一男性家族的所有男性个体的Y—STR检测结果均相同),确定陈全松父亲的直系亲属具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DNA检验比对,陈全松的父亲及其哥哥的DNA分型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陈全松在案发后下落不明,遂将陈全松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4年3月9日将已潜逃至外地的陈全松抓获归案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该精斑确系陈全松所留;同时,从王某某胸罩、外裤上也检出了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另一名被害人鲜某某的体内检材,经贵州省公安厅以及公安部的鉴定部门检验,均未检出他人的DNA分型。这个结论与陈全松供述未对鲜某某实施性侵害的情况吻合。

陈全松归案后即供认在爬山中因与被害人肢体碰撞发生争吵,遂将二被害人杀害,并于杀人后对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奸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与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信。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陈全松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愿前提下依法做出。陈全松在侦查阶段后期虽翻供,但不能对翻供进行合理解释,翻供内容也存在许多矛盾,故对其翻供不予采信。

在本院复核期间,合议庭先后就本案DNA检验鉴定等问题咨询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针对辩护律师反映的怀疑DNA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赴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调取了委托送检清单、DNA分型图谱等材料,并与提取相关检材、出具DNA鉴定意见的法医进行了座谈。经过大量补查核实工作,进一步确定本案经一、二审庭审质证采纳的DNA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来源清楚,提取、送检规范、合法,鉴定意见合乎逻辑,真实、可信。辩护律师虽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依据、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人陈全松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供了陈全松二名亲友两年后反映陈全松案发当晚在该二人家中居住、不在作案现场的书面材料。虽然按照一般常理,除非特别事件,仍能清楚说出两年前具体某月某日是不合情理的,但为慎重起见,合议庭要求有关部门向相关证人进行了解核实,并查阅了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侦查材料,对陈全松案发当晚活动情况讯问了陈全松。有关材料显示,陈全松的手机信号于案发当晚就出现在案发现场,至次日4时许才离开。陈全松在历次讯问中也从未提及案发当晚留宿于该二名亲友家中的情况。上述情况足以说明,陈全松二名亲友所谓陈全松不在案发现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足采信。

综上,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排除了合理疑点,足以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

问: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的证据标准和政策掌握。

答: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坚持了最高的证据标准、最审慎的态度,绝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合理疑点,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同时,复核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合议庭每一名成员都要阅卷、分别形成书面意见,要提讯被告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还会对一些材料再进行核实,合议庭评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全程留痕,案件质量有着严密的把关机制。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全松杀害二名未成年人并侮辱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为依法惩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核准了陈全松死刑。

(原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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